基本成員 (1) 至少十位球員。 (2) 使用增額球員(EP)時,至少十一位球員。 (3) 要有上列基本成員,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判決: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 賽球員人數不足時,將被判「沒收比賽」。 (4) 登錄合格之球員,向主審裁判報准後,即可上場替補。 球員守備位置: 按守備代號1至10,分別為投手,捕手,一壘手,二壘手,三壘手,游擊手,外野手 ,中外野手,右外野手,自由手。以上十位守備員,各擁有特別的守備名稱,卻擁有共 同合作守備的目標。每次宣告進行比賽時,捕手應防守於捕手區內,這是屬於界外區的 一部份,投手應在投手區負責投球;其他八位守備員可以在界內區的適當位置防守,不 必被狹意的守備名稱所局限。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可選擇多使用一位球員,這第十一 位球員的職稱是「增額球員」(Extra Player),僅擔任攻擊任務。 增額球員(Extra Player)使用增額球員時,先注意以下重點: (1) 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可簡稱「EP」。EP是額外增加的一位攻 擊球員,並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在比賽開始前就要決定本場是否要使 用EP。如果決定使用,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楚,而且一定要全場比賽維持使用。不論因 任何理由導至不能整場使用EP時,立刻被判沒收比賽(棄權)。 (2) 使用EP時,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而EP所排定的棒次整場不可改變。 (3) 含一名EP,所有十一名必須一定要打擊,其他任何十位隊員可依照規定擔任守備 。守備位置可以按規則更換,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交換的。 (4) EP可以隨時更換,替補員可以代打,亦可以代跑,並且成為繼任的EP。這位替補 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球員。 再上場: EP不算之外的所有先發球員,在下場休息之後,可以有一次再上場機會。為了維持公 平,再上場時,一定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所以再上場的球員,不可以和原先替補他 的球員,同時在場上比賽。判決:違規再上場行為,將處罰該球員勒令退場,而列名在 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同。如果違規再上場行為根本未向主審報告在先,將連同違 規替補的處罰條例一道處罰。 先發球員(Starting Player): 在比賽前會議(Pre-Game Meeting)中,球隊經理檢視證實攻守名單正確之後,呈交主審 時,就確定了先發球員的正式名單,只要是在賽前會議之前,比賽記錄簿上的名單是可 以合法變更的。練習時,如有傷病突發,准於賽前會議中提出換人要求,更換者可視為 先發球員,將享有再上場權。賽前會議中換下的球員,依規則均合於稍後上場替補的資 格。不列入先發球員的其他球員,稱為預備球員。 註:任何球員包含投手在比賽終於死球時間得以退出比賽,投手不需投球至第一位及球 員完成打擊獲致攻守交換。(先發投手即使一球都還沒有投出,也可以被換下) -- ※發信站 [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golden.pt.ncku.edu.tw] ‧ FROM [218-170-31-74.dynamic.hinet.n] 首創支援超過25行的超大加長形畫面。讓您用的更舒服更方便! 只要調整您連線軟體的行數設定,就能輕鬆享受大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