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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ai (我想睡覺~~~~~~~), 信區: opt_softball
標題第三章、用具及裝備(EQUIPMENT)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Wed Jun 30 10:43:08 2004) , 轉信
手套(Glove):
防守球員應戴手套。兩指手套(MITTS)只有捕手及一壘手可以使用。所有使用的手套,
在姆指與其他部位之間,也就是虎口部位,不可以有花邊、帶子或其他設計,其長度應
長於12.7公分。投手使用的手套應單一顏色,而且不可以用白色或灰色。其他防守球
員可以用多種顏色的手套。手套的外表面不可以塗有白色或灰色的圓圈,遠看好像壘球
一般,算是違規手套。 


球鞋(Shoes): 
所有球員應穿著球鞋。帆布、皮革面或近似材質製成品為合格球鞋。鞋底可為平面或帶
有軟的或的橡膠顆粒。一般金屬鞋底或鞋跟上如有不長於1.9公分的鞋釘,是可以穿著
的。但是使用圓尖釘的球鞋,不合於規定。鞋釘使用硬塑膠、尼龍或聚亞胺脂等材料,
其合法性非法性與前段相同。不用鞋帶繫牢,而用黏著方式的球鞋,
可能造
成比賽中球鞋掉落,所以不可以使用。 
註: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為顧及安全起見,練習及比賽中一律禁止穿著金屬鞋底及鞋釘之球鞋。 
 
  
器具的放置: 
所有的器材與用具,不可以棄置在界內區或界外區上,以免造成妨礙守備或障礙球。判
決: 進攻器具(指球棒及頭盔等),棄置不當造成障礙球或妨礙守備時,成為比賽停止
球,與狀況有關連的跑壘員被宣告出局。如果並未造成明顯的進攻得利行為,不造成任
何跑壘員出局(滿壘被迫推進時例外),但是所有跑壘員必須回到死球宣告時,曾最後
佔有過的壘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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