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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candy@kkcity.com.tw ( ) 看板: Politics
標題Re: 圖利他人-蔡董、郝廣告人
時間KKCITY (2008/09/13 Sat 00:48:10)
※ 引述《Devil.bbs@bbs.csie.ncku.edu.tw (璉璉)》之銘言:
> 不知道是有人白還是找理由已經亂找了...
> 國務機要費拿去拍廣告?拿去路跑?
> 政府採購法呢?
> 超過 10 萬,沒經過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開招標,就是圖利他人,刑法131 條。
超過10萬以上可以用指定標案
因為是有特殊的要求或目的
經由主官管核定的標法~~~~~~~叫限制標
你對公務人員採購法可能不是很了解
限制標是很常見的
另一種更絕的是有限制底標
而有辦法的就可以拿到底標的價格而以和底標差不到1~5%的僄格標得
當然是不是廠商太強了也沒辦法確定~
> 經過政府採購法科子目上就絕對不會是國務機要費。
你沒聽過所謂的雲支嗎
除非是專款專用
否則雲支是很常見的
(尤其是明禁黨的執政政府及地方政府)
支是不違法的
但是要回補經費
> 路跑若是專案補助,簽呈找出來,一千萬的花用本帳找出來,只要國家全額或部
> 分補助,一切核銷都需要正式收據、發票,也要列帳,路跑還沒滿七年,審計部
> 還可以查,就等死吧。
> 圖利罪取代貪污罪也可以接受啦~阿扁自己說了,直接拿國務機要費拍形象廣告
> ,剛好滿足圖利罪~
> 話說,採購超過 500萬,工程超過 5000 萬可是要列管的,2000萬的廣告費可是
> 要列管的,看看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及追蹤的結果,大家一起拖下來死~
> 果然是個狠腳色啊~ 除了自己有圖利罪外,立委、總統府辦公室、公共工程委員
> 會一起拖來變成圖利罪共犯,超讚~
> 看樣子會越來越多人下水喔~ 15-2=13 ,不知道剩下來的 13 件會拖到誰~
>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 第 131 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 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有接觸過採購的人都知道要怎樣閃掉刑責
像高雄捷運的rc5(有點遺忘了)標價就準確快和底標相等
但是好像也辦不下去
總務相關人員都會避開的
又如某局局長在馬冏結能減嘆未發布限制主官管用車cc數的前幾天
以身高限制為由
買了3000cc的用車(因為身高太高)
也是合法的
你要捉他們的小辮子~可要有相當的能力
不要只了解一點點的採購法就拿上來談~
要捉啊~~~~~太難了~除非有對價的證據吧~
(像台北縣停車外包事件就被捉包了,因為用車洩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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