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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evil.bbs@bbs.csie.ncku.edu.tw (璉璉) 看板: Politics
標題圖利他人-蔡董、郝廣告人
時間成大資工_BBS (2008/09/13 Sat 00:03:52)
不知道是有人白還是找理由已經亂找了...

國務機要費拿去拍廣告?拿去路跑?

政府採購法呢?
超過 10 萬,沒經過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開招標,就是圖利他人,刑法131 條。
經過政府採購法科子目上就絕對不會是國務機要費。

路跑若是專案補助,簽呈找出來,一千萬的花用本帳找出來,只要國家全額或部
分補助,一切核銷都需要正式收據、發票,也要列帳,路跑還沒滿七年,審計部
還可以查,就等死吧。

圖利罪取代貪污罪也可以接受啦~阿扁自己說了,直接拿國務機要費拍形象廣告
,剛好滿足圖利罪~

話說,採購超過 500萬,工程超過 5000 萬可是要列管的,2000萬的廣告費可是
要列管的,看看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及追蹤的結果,大家一起拖下來死~

果然是個狠腳色啊~ 除了自己有圖利罪外,立委、總統府辦公室、公共工程委員
會一起拖來變成圖利罪共犯,超讚~

看樣子會越來越多人下水喔~ 15-2=13 ,不知道剩下來的 13 件會拖到誰~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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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BBS(140.116.24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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