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40.116.24.61 > → WhereMyLove:我想推薦這篇文章~~~~自由不能建立在妨礙他人上 11/12 > → paulinameat:這就是我推文的本意阿(淚) 11/12 > → SunshineCan:贊成擴大管制區! 不妨礙他人自由才為真自由~ 11/12 > → chads:我覺得許可制會有球員兼裁判的麻煩 11/12 > → chads:當和政府立場相反就給out 相同就核准 11/12 > → LibertyBell:如果我沒搞錯 許可制是指申請一定通過 11/13 > → LibertyBell:申請制才有你說的問題存在 11/13 > → awhat:如果許可制一定通過 那為什麼要叫"許可"制 11/13 > → awhat:還有沒有另外的申請制這種東西 11/13 > → awhat:許可制就是要申請許可的制度 11/13 > → GoreWon:許可制是指主管單位許可方可 報備制為完成報備程序即可 11/13 現在申請制: 可以用雜七雜八的理由拒絕 許可制: 只能拒絕規定中明確禁止的條件 一、許可之定義及其分類: 許可乃相對於禁止之行為,係指在特定條件下,解除其相對禁止,使成為合法特定行為之 處分。國家為維護社會安寧秩序之必要,規定人民負有不作為義務,謂之禁止。禁止又分 為絕對禁止與相對禁止,凡禁止事項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解除禁止之可能者,謂之絕 對禁止。另某些行為雖未必一定妨礙社會安寧秩序,但予放任不管,仍有違害社會安寧秩 序之虞者,因之法規對其禁止,但如有特定條件,經人民提出具體之請求時,警察機關於 認定其並不妨礙之情形下解除其禁止,為保留許可之禁止,謂之相對禁止,例如人民未經 許可持有軍用槍砲子彈者,為犯罪行為,經國家准許攜帶之自衛槍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即為適法之行為。保留許可之禁止,一方面就特定某行為一般之加以禁止,一方面保 留其許可權,授權警察機關,酌量情形解除其禁止,經許可後,即解除原來之禁止,恢復 自由。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ation/FileSystem/Dissertation/Dis2.doc 有興趣可以去翻翻自由法制概念都比台灣成熟的國家的規定方式 地科所 許世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40.116.2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