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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bertyBell.bbs@bbs.ccns.ncku.edu.tw (神出鬼沒.... 看板: student
標題Re: [靜坐] 野草莓學運在做什麼?
時間夢之大地 (2008/11/13 Thu 12: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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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40.116.24.61                      
> →  WhereMyLove:我想推薦這篇文章~~~~自由不能建立在妨礙他人上           11/12
> →  paulinameat:這就是我推文的本意阿(淚)                               11/12
> →  SunshineCan:贊成擴大管制區! 不妨礙他人自由才為真自由~              11/12
> →        chads:我覺得許可制會有球員兼裁判的麻煩                       11/12
> →        chads:當和政府立場相反就給out 相同就核准                     11/12
> →  LibertyBell:如果我沒搞錯  許可制是指申請一定通過                   11/13
> →  LibertyBell:申請制才有你說的問題存在                               11/13
> →        awhat:如果許可制一定通過 那為什麼要叫"許可"制                11/13
> →        awhat:還有沒有另外的申請制這種東西                           11/13
> →        awhat:許可制就是要申請許可的制度                             11/13
> →      GoreWon:許可制是指主管單位許可方可 報備制為完成報備程序即可    11/13
現在申請制: 可以用雜七雜八的理由拒絕
    許可制: 只能拒絕規定中明確禁止的條件

一、許可之定義及其分類:

許可乃相對於禁止之行為,係指在特定條件下,解除其相對禁止,使成為合法特定行為之
處分。國家為維護社會安寧秩序之必要,規定人民負有不作為義務,謂之禁止。禁止又分
為絕對禁止與相對禁止,凡禁止事項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解除禁止之可能者,謂之絕
對禁止。另某些行為雖未必一定妨礙社會安寧秩序,但予放任不管,仍有違害社會安寧秩
序之虞者,因之法規對其禁止,但如有特定條件,經人民提出具體之請求時,警察機關於
認定其並不妨礙之情形下解除其禁止,為保留許可之禁止,謂之相對禁止,例如人民未經
許可持有軍用槍砲子彈者,為犯罪行為,經國家准許攜帶之自衛槍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即為適法之行為。保留許可之禁止,一方面就特定某行為一般之加以禁止,一方面保
留其許可權,授權警察機關,酌量情形解除其禁止,經許可後,即解除原來之禁止,恢復
自由。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ation/FileSystem/Dissertation/Dis2.doc


有興趣可以去翻翻自由法制概念都比台灣成熟的國家的規定方式

                                                               地科所  許世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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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40.116.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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