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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ntron.bbs@bbs.ccns.ncku.edu.tw ( 德瀛 ) 看板: student
標題Re: [靜坐] 野草莓學運在做什麼?
時間夢之大地 (2008/11/12 Wed 17:29:03)
本篇僅針對訴求部分回應
我可以理解在這個時代從事學生運動需要多大的勇氣與毅力
但是引文會太長
所以我刪掉了  見諒

> 作者: goldenRF (min) 看板: student
> 標題: [靜坐] 野草莓學運在做什麼?
> 時間: Wed Nov 12 00:56:09 2008

> 當初紅衫軍時藍營提出了同樣的訴求卻沒有被通過;現在輪到綠營在野換他們提訴求卻未通過。
>
> 前政府有很大的缺失,因為他們當初沒有支持通過這個法案,導致現在的情勢。
>
> 那麼各位看出端倪了嗎?�d什麼在野黨都想提訴求而執政黨都不同意?
>
> 原因就是這個集會遊行法有利於執政黨(國家)卻對人民有極大的傷害。

這裡其實沒有辦法論證成立
你只描述了 國民兩黨身為執政黨都反對修法這個事實
可是這個事實與"集會遊行法有利於執政黨(國家)卻對人民有極大的傷害"這中間的
鍊結卻沒有辦法證明

簡而言之
導致國民兩黨身為執政黨都反對修法的原因有很多
可能是社會秩序的維持
可能是與他人之間自由權的調和
真實原因是什麼
不知道



>
> 我想強調,當初台北推出三個訴求出來時還未發生圓山事件,但是同一時間卻因為另一個
> 地點爆發流血衝突而模糊了焦點,導致很多人一看到靜坐會將二者作結合,這實在違背
> 我們的本意。
>
> 我們譴責暴力,不只反對警察暴力,也反對民眾暴力,所以我們才用和平理性的方式來表
> 達訴求。
>
> 雖然警察暴力跟民眾暴力本質上差不多:以人的角度來說他們都很值得同情;但是實際上
> ,”警察”這個職位卻代表公權力,有著國家意象,換言之,是一種國家暴力。
>
>
> 所以三點訴求的設置其實是針對公權力過度擴彰而來的,我們對事不對人。
>
> 但一、二點只是一時,那是”當時”直接的相關處置,並未跟事後發生的狀況作連結,所
> 以順序是如此。
>
> 但是發生圓山事件之後(這部分是蔡英文需負起責任的),我們的一二點訴求很容易被誤
> 會,其實他們道不道歉下不下台都不是我們的終極目標,第三點才是絕對長遠的。
>
> 我們譴責暴力,當然也包括”多數暴力”,這是民主國家最自以為民主的一點。
> 社會上有很多弱勢族群需要發聲,現行的集會遊行法卻是扼殺這些聲音的主因。
>

OK 完球能同意你們只針對執政者做出訴求的做法
無論是時間點 或是責任政治等等
我可以理解
但是最後一句話
"社會上有很多弱勢族群需要發聲,現行的集會遊行法卻是扼殺這些聲音的主因。"
這只是你下的"斷言"
沒有推論
我們無從得知為何集遊法 會扼殺這些聲音
無法論證

>
> 如果各位11/10有來完整參與野草莓講堂,樂生事件的紀錄片針對的是抗議綠色執政時對於
> 人權的抹殺。
>
> 但我相信板上很多人應該是只有短暫停留的。
>
> 民眾並非我們能掌握的,他們知道「人權議題」,但是容易自行詮釋,那並非我們能控制
> 的。
>
> 如果你沒看到完整的紀錄片,沒有完整參與活動,你如何能判斷當他們發表你們所謂「深
> 綠言論」時真的是「深綠言論」呢?
>
> 學生應超脫政黨色彩透視事件。

同意
並大推最後一句話

>
>
> 新傳單有很多硬性的法條,你們看不懂,我也看不太懂,在此給予簡單的解釋。

可以申新傳單嗎?
對於國家政策的制訂與改變
文字的稍加不同就有可能出現完全不一樣的意義與影響
我想看看最嚴謹的說明與訴求
避免造成誤會與討論的不效率

>
> 一、    我們要求現行「申請制」改為「報備制」
>     沒錯報備制也會有很多問題,但是相較於申請制,它對於人權的傷害卻比較小。如
>   果每個人都有發聲的權力,報備是比申請符合這點需求。

1.不懂為何對人權的傷害比較小 沒有論證
2.即便對人權傷害比較小,報備制因為無從事先了解集會的安全準備,且野草莓的主張是
  "自願報備制"(找不到詳細定義,姑且就字面理解為想報備就報備 不想報備就不用報備)
  那是不是我可以突然帶領五十人塞住前鋒路集會遊行?這樣明顯會造成更嚴重的對他人
  自由的排擠。現狀制度本就考量兩者,申請制之設計。請教,為什麼可以加深對他人自
  由的侵害?為什麼這個權利義務競合的天秤可以向一方移動?沒有論述。

>
> 二、    將「刑罰」改為「行政法」
>     你能想像上街抗議──即使是和平的抗爭,犯的罪卻跟殺人犯一樣重?以刑法來處
>   理絕對是不當的!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http://0rz.tw/d64Yf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集會遊行法 http://0rz.tw/011ob

有任何處罰的條文如下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罰則(三))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 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金。

其中二十七、二十八都是行政罰
二九 三十 三一 是刑罰
可是都跟殺人罪不一樣啊XD
三一條罰的還是"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不動為何以刑罰處罰是不當的?沒論述


> 三、    沒有「公平救濟管道」
>     一個集會遊行需申請警察機關許可。如果申請失敗必須再行申請,但是再申請還是
>  得經過警察機關,那我到底什麼時候可以表達聲音?

同意 但只需增加公平救濟管道即可(如申覆)

>
> 四、   「禁制區」的規定
>     總統府、行政院應該是�d民服務的地方,�d什麼不能讓他們聽到民眾的聲音?那麼他
> 們服務的究竟是什麼?

那麼機場呢?港口呢?重要軍事設施呢?總統的安危與維安呢  不重要嗎?


>
> 詳細內容請參考 http://sites.google.com/a/ezyou.cc/xue-yun/ji-hui-you-xing-fa-na-li-wei-xian
> 放心,內容絕對白話,清楚告訴各位現行集會遊行法究竟哪裡違憲。
>
這裡面的東西
看完回應 我要回去實驗課了


以下恕刪
總之 對公共事務的多參與絕對是好事
歡迎大家繼續討論^^
(溜出實驗課偷打 時間不多 只能以檢視者角度討論 口氣如有太衝 請見諒)

                                                   生科九九 王德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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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張儀與蘇秦以辯論與說服開啟了大一統的朝代古羅馬時代辯論成為法庭判決認
定的準則三國時長江畔諸葛亮舌戰東吳群雄奠定天下三分之勢文藝復興時辯論成為西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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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不想成為下一個?       editor:unrulyfire             滔滔社 夢大debate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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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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