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謝學生會迅速的回覆 但若真如學生會所言,真是立法疏漏與不足而主管機關選舉委員會對此自行造法而解決的 話。事情恐怕筆誤引法條還來的更嚴重。 享有公平的投票權對於每一個學生會會員來說是屬於他的基本權利。參酌我國法制現狀, 該基本權利之限縮與侵害之情形皆須以法律定之,以為國家民意基礎之完善與完整。 敝人不才,敢問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自行造法的邏輯與理由何在? 為什麼可以因為選務行政機構的行政疏失而侵害合法投票權人的權益? 尤其在維護上開合法投票人權益情況下並不影響選舉結果與公平的前提下,還做此決定? 中華民國的司法體系在面對同樣狀況:「選舉名冊記載投票數與實際票匭票數不符」時 所採取的作法是承認該投開票所票數有效 (請參考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當選及選舉無效判例及本屆高雄市長當選及選舉無效 判例) 然而,中華民國的選舉罷免法規定基本上與學生會的選舉罷免細則是一樣的。 大家並不認為有什麼選舉法規疏漏的問題,因為承認這些選票的有效既不影響選舉結果與 公平亦不影響上開合法投票權人的投票權益。 不懂的是 承認敝係投票所的選舉票為有效,究竟造成了多麼巨大的弊害 使 貴會甘於侵犯神聖的會員基本權利--投票權,也要避免之? 還請當天做成決策的監委們不吝伺教。 並祝 學安 生命科學系九九級 王德瀛 ※ 引述《SAOdow (成大學生會權益部後,在[)》之銘言: > 同學您好: > 之前所說之道歉公文已於6/4發出,依照公文系統之速度應已行文到貴系系上才是, > 關於尚未收到公文這點,選委會會再跟貴系系學會做確認。造成誤會真的很抱歉。 > 另外現行法源對於生科系的情況確實有不足與缺陷之處,面臨此類情況, > 選舉主管機關"選舉委員會"是有權力依照現有法條做出推論與解釋來化解面臨的情況。 > 選舉無效、部份選舉無效,皆為當時選舉委員會之各種解決方案, > 但考量讓最少數同學權益受損,選委會最後作出部份選舉無效的裁決並提出法律解釋。 > 今天這情況沒有說誰的解釋是絕對正確的,因為面臨到法源不足與缺陷, > 選委會只是依照多數決選出一個解釋來化解情況,或許同學的解釋是正確的, > 但整場選舉還是得依照選舉委員會的解釋,但不代表選舉委員會的解釋就是正確, > 只是因為選舉委員會是主管機關所以依照這個解釋作出處理。 > 發生這個情況成因大略有三項:法律本身的缺陷與不足、選務人員疏失、 > 同學對法律之不熟悉。選委會也確實應就成因一與二向生科系選區與全體同學 > 致上最深的歉意。 > 學生會選委會 -- 二十世紀的樹種在十九世紀的土壤裡,離地面最遠的一片葉子也含著土壤的成分。如果斯 蒂芬‧茨威格的維也納是我的土壤,我不會是現在的我。年輕時留學美國,看見美國的年 輕人抬頭挺胸、昂首闊步,輕輕鬆鬆地面對每天升起的太陽,我覺得不可思議:這樣沒有 歷史負擔的人類,我不曾見過。 我,還有我這一代人,心靈的沉重與激越,是否有一個來處? ~百年思索 龍應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40.116.2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