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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rodotus.bbs@bbs.ccns.ncku.edu.tw (過了這學期就沒 看板: student
標題Re: [法令公告]學生會章程暨學生會章程增修條文
時間夢之大地 (2008/05/04 Sun 14:19:42)
> 第廿九條 (司法評議委員會職權)
> 司法評議委員會職權條列如左:
> 一、解釋本會章程及相關法規。
> 二、審議會長提出之駁回覆議案。
> 三、審議議會提出之彈劾案及糾舉案。
> 四、審議選舉罷免訴訟,並有權決定選舉罷免之有效性。
                         ^^^^^^
                      這兩個字無法顯現此專屬於評議會的權力
                      若這裡僅為有權  是不是表示也有其他單位有權
                      這裡文字請再斟酌
>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 第卅一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
> 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選舉於每年四月舉行,並於同年六月一日就職,
> 若遇假日則順延一日。
此條原章程有"其詳細選舉辦法另以法規訂定之"
表示了應有另外更詳盡的法規規定選舉辦法
同時也提示閱讀法規者可以另尋詳細選舉辦法
如這裡把這句刪掉
意味不會另有選舉辦法
是否適當

> 第卅三條(會長、副會長選舉之無效)
>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選舉無效,需由選舉委員會辦理補選。
> 一、在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 二、會長、副會長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會員總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
> 三、選舉經司法評議委員會宣判選舉無效者。
這裡在原章程規定選舉無效時  由學生議會辦理補選
原意是在選舉無效確定之時
前任會長任期亦屆結束
當新任期無會長之時  行政部門亦不應有人事案
故學生會一切事務應由學生議會統括負責
故選舉委員會也應由議會方面指派組成  而隸屬於議會之下
所以此章或許可以更清楚的規定辦理補選選舉委員會的地位

> 第卅六條(學生議員之選舉)
>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參與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力,以及使學生議會能反應出大多數成大學生
> 之意見,學生議員之選舉有下列兩種形式:
> 一、由各系學會組織系選舉委員會自行擇期辦理選舉產學生議員,以系為選區,各系應選
> 一名。上任日為六月一日,遇假日則順延。
> 二、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院學生議員之選舉。以院為選區,每院應選一名。上
> 任日為六月一日,遇假日則順延。
學生議會本來存在著系院代任期相差半年的規定
緣由在學校本教育單位
學生難以長期關心學生自治  更缺乏相當認識
所以以相差半年的規定
希望在半年的重疊期
能夠達到經驗傳承與新舊接替的工作
如果如此修改條文的規定
系代院代同時於六月一日就職  五月卅一卸任
等新議員將工作上手後
可能已是半年之後的事
則新舊交接傳承將不容易達成
反使議會更趨弱化
另外原章程條文也有詳細選舉辦法另訂之的規定
以此修正條文
議員的選舉辦法將更為複雜
是否仍應在法規中保留"選舉辦法另訂之"條文

第二條(學生議員之選舉無效)
學生議員之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選舉無效。
一、在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二、學生議員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選舉區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時。
三、選舉經司法評議委員會宣判選舉無效者。
若學生議員之選舉無效不辦理補選。      
在兩年之前的選舉之中
曾經因情況的不同而另訂一份選舉特別辦法
這在議會板稍早文章裡可以找的到
節錄其中一條如下
  第 25 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  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三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廢票:
      一  圈二人以上者。
      二  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三  圈後加以塗改者。
      四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五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六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前項無效票及廢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會同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
     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這條文意在於將無效票與廢票分離出來
無效票為因選舉人員的疏失而造成之選票
廢票則是投票人疏失而造成的選票
倘若照上列修正條文而言以總票數為計算之當選門檻
則無異於將選舉人員疏失造成之選票也計算在內
則可能造成選舉時
選舉人員自己抓了若干張選票投入票匭
雖然無效票過多
但是卻使總票數超過當選門檻
則此舉與作票無異
所以此條修正條文若通過
將造成若干以後選舉之弊病
期望學生會及議會作再修正



又此章程修正案通過時間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會長令公告時間又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
唯本次選舉公告之公告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在時序上
選舉公告之公告日起
應準用公告日前之最新條文
所以此次選舉不應以此修正條文為準
不但應選舉系代
且應辦理院代表補選

難道選委會一早就知道修正條文必然通過嗎
難道議會對於修正條文一點修改意見都沒有嗎

這樣是不是應該請哪位議員幫我們提學生代表部分的選舉無效之訴
還是每位學生議員都要鄉愿的閉起眼睛得過且過


                          歷史95  第十二屆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陸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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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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