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學生會暨院代選舉有諸多爭議點,違反成大學生會章程與選罷法,將造
成未來學生會與議會代表的正當性問題,建議選委會與評議會對於此次的選
舉爭議多加重視,並有效回應。
對於法規的熟悉度不夠完善可以是專業度不足,但身為學生會成員應有基本
的熱誠與負責處理此次事件。
一、未辦理系代表選舉
關於KUZUKIO一文,針對其文(五)、學生會選舉程序違法之2~4點陳述己見。
此次選舉自3/21選舉公告即有異議,學生會長與系代表選舉應於四月辦理,
然公告只見學生會長與院代表,且主旨為九十六學年度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
第十六屆正副會長暨第卅二期學生議會選舉公告及候選人登記公告,不見卅
二期與卅三期議會之系代表。
試問,卅二期與卅三期議會之系代表選舉,學生會打算何時辦理?
這不只違法章程第三十九條,更影響六月以後的議會運作。試問當卅一期系
代表議員卸職,監督學生會的責任由誰來擔?
二、院代表兼任校務代表選舉的正當性
院代表選舉應為每年的11月,其任期為選上該年之12月至來年的11月。此次
院代表應為議會人數不足額的補選,其名額應按照選罷法規定,同系代表人
數。選委會規定各院代表應選一名,已違法選罷法二十二條。
而院代表兼任校務代表的意義,個人認為非常可取,應給予學生會肯定。然
此有適法性的問題,如果學生會要徵選校務代表,應另訂規則選舉之。若要
以院代表兼任,應額外通過議案,以院代表最高票代表該院兼任校務會議代
表。
又,院代的選舉是複數選區制,這種選舉方式遠比單一選區要容易選上的多
,為什麼可以讓容易選上的人擔任更多,甚至更重要的職務?選委會在考量
新制時,應有更全面的討論。
此造成的問題有三:
1.院代表任期至11月底,若未再辦理任何選舉,卅三期將無任何議員監督學
生會!
2.校務代表與院代表在兩者職務上任期不同,卸職後的院代表僅為校務代表
,不足以連結校務代表與學生會、議會的表達功能。此爭議點在於學生會
將兩者合併的意義何在?但如果僅為校務代表的民意基礎,此點可不議。
3.院代不足額並不會減少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名額,這使得校務代表成員的
來源不一,回頭降低了院代兼任校務代表的正當性。
三、選票認定
選委會與監委會成員的確有權針對廢票、無效票、有效票等進行認定規則的
訂定與修正,但不得違法章程與選罷法。
而選罷法給予兩會極大的彈性空間,是以面對選務疏失時,可按照選罷法第
十一條(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解決選票認定問題,彌補候選
人受損的權益。
四、當選無效問題
事實上按選罷法,若無人提出告訴,選舉爭議通常不了了之。但此次爭議的
問題嚴重,候選人或議員實可對選委會提告。以下附上法條供參考:
第六十三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之提起)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候選人、被
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正日內
,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評議委員會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六十四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判決效果)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評議委員會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
,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用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
無效,並就該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
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者,不在此
限。
第六十九條(選舉訴訟之舉發)
學生議會議員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
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日內,
檢具事證,向評議委員會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五、評委會組成違法問題
KUZUKIO一文特指出的評委會組成問題,即為了選舉訴訟的解決時的正當性
。若選舉訴訟被舉發,組成違法的評委會是否有足夠的適法性?看來是沒有
,此乃程序正義之原則。
不過,這點有技術性解決方式。只要近期內會長再提名一名非對學生事務具
,此乃程序正義之原則。
最後,此次的爭議其實只要選委會認真注意法規以及前幾屆相關的文章,便
可避免。期望學生會可以正視此次選舉爭議事件,並積極處理。
中文94 蔡佳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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