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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UZUKIO.bbs@bbs.ccns.ncku.edu.tw (尋找‧夢想新的真 看板: student
標題十五屆學生會涉及違法事項。
時間夢之大地 (2008/05/02 Fri 22:48:53)
    十五屆學生會違法事項眾多,個人想請十五屆學生會會長、議長、或是司法評
    議委員會委員針對以下違法事項進行解釋。否則個人認為十五屆學生會失去其
    法理正當性,本次選舉也失去其法理正當性。

    十五屆學生會違法事項如下:
     一、司法評議委員會組成違法。

         (評議委員之資格)
         第三條  評議委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行政部門部長級以上職務者。
        二、曾任學生議會學生代表者。
        三、曾任行政部門、學生議會及評議委員會之秘書長者。
        四、對學生事務具有相當經驗,並熟諳學生會法規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的評議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之二分之一。

         本屆司法評議委員會委員:
         土木97李偉國   14屆學生會會長
         資訊97簡兆偉   上屆系聯會會長
         建築98張吾玉   本屆社聯會主席
         政治97劉曉穎   14屆學生會副會長
         物理97陳俊�B   本屆系聯會長


              至此,依照前列規範「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的評議委員,其人數不得超
         過總名額之二分之一。」上列人物中,系聯會社聯會代表皆不曾參加過學
         生議會,也不曾擔任秘書長,因而都依照第三條第四款獲得提名。至此,
         學生司法評議委員會成員超過二分之一屬於第四款提名,違反學生會章程。


     二、與第一條同。學生會提名司法評議委員會違法。
         很明顯可以發現學生會內對於學生會章程一無所知,所以才會違法提名。


     三、與第一條同。學生議會對於學生司法評議委員會通過違法。
         很明顯學生議會身為學生會的監督組織未能善盡職責,所以才會枉顧自己
         應該最熟悉學生會法規的職責,通過違法提名,造成違法任命。


     四、學生會選舉違法:

         (一)、選舉結果公告中以「總票數」作為「當選門檻」:
               當選公告中很明顯「總票數」是為2130票,而「有效票」是為2030
               票,何以選委會將「總票數」認為是「當選門檻」?見學生會章程,
               當選門檻是為「有效票」而非「總票數」至此,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公告違法。

         (二)、選舉結果公告中,生科系33票為廢票,選舉程序違法:
               依照正常選舉程序,
               1‧選舉工讀生應該於會員前來投票時,查驗會員之學生證。
               2‧以及對照該系所之選舉人名冊。
               3‧並請選舉人於選舉人名冊簽名。
               4‧在學生會長圈選票以及系院代圈選票上進行有效票的註記。
               5‧發給學生會長及系院代圈選票。
               6‧選舉人圈選。
               7‧選舉人投入票匭。
               倘若發生生科系33票皆為非該系學生進行投票,則可見選舉程序
               違法,未曾查驗選舉人身分證件(學生證),也未曾核對選舉人名
               冊,更罔論請選舉人簽名。很明顯選舉委員會進行工讀生行前教
               育不完全。該選舉程序有問題。

         (三)、若上述(二)成立。則本次學生會選舉違反一人一票原則。
               因為未曾查驗學生證,同一選舉人可以跨多個選區進行投票動
               作,不只損及一人一票原則,也破壞選舉公平性。

         (四)、若上述(二)、(三)成立。則本次學生會選舉有選舉無效之爭議。
               因為違反選舉公平性,並且違反選舉程序,因而有選舉無效之
               爭議。任何會員可以合法提請學生司法評議委員會進行審理。

         (五)、學生會選舉程序違法:
               1‧未於選舉日十天前於各系張貼選舉公報。

                  見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第五節第二十九條(選舉公報之公布)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十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班級之選舉人,並分別
                  張貼適當地點。

               2‧配合會長選舉應合併選舉各系的系代表,而非院代表:

                  見學生會章程第三十九條(學生代表之選舉)第一款
                  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系學生代表之選舉。以系為選區
                  ,每區選出學生代表一名。

               3‧院代表非為每院一名,應為依照系所各數比例選出。

                  見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選舉名額之規定)第三款
                  院學生代表名額,應同於系學生代表名額:並依照日夜間部各學
                  院選舉人人數,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做比例分配。

              4‧上述第三點為院代表選舉,而非院代表補選。方式不同。
                 院代表不足額可以依照學生會章程及選罷法規定人數進行補選,但
                 若要兼任校務代表則應該另行選舉。因為兩者的任期不同,校務代
                 表任期為一年,而補選院代任期為一學期。

     五、司法評議委員會受理違法:
         基於一、的司法評議委員會組成違法,司法評議委員會受理此案也違
         法。


     請問15屆學生會,對於這個狀況該如何解決?16屆的選舉有無效之爭議。
     而司法評議委員會也有組成違法,請問,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

     身為全校法規最完善的組織,竟然知法違法,不知法則更可恥,身處學生
     會而不知學生會章程。從學生會長、學生會選委會主委、學生議會、到學
     生司法評議委員會,通通違法!請問,該「違法」的學生會有何法理正當
     性!?利用學生會的會費以及利用學校給予的補助款進行一切相關業務!?

     祈請15屆學生會回答。



                                           中文95  陳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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