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覺得我們的連署的訴求不夠明確,我並不是在潑冷水,發生這樣
的事情,我也沒心情筆戰。
我有以下意見,可提供學生會參考,以便在開記者會時能夠有比較具
體的訴求,關於這次的事件,大致上可以將整起事件分為二,一為肇事行
為,令一則是員警之後續處理程序。
一、關於員警之後續處理程序。
對於員警於嫌犯肇事後竟拖延一小時才予以酒測,根據現場民眾之說
法,此係由於嫌犯於肇事後打出議員名號所導致,由此,我們看到了什麼
呢?我們看到了員警的懦弱,但員警會無緣無故就這樣嗎?這大致上可歸
因於民意代表時常藉由權勢施壓員警或是警局高層所導致,基於此,我有
以下主張:
1.對於本案件,台南市警局應首先懲處現場失職、未立即對肇事者進行酒
測之員警。警察為人民的褓母,若警察屈就於他人之施壓而未能公正執
法,那麼,社會正義何在?(要證明延後酒測很簡單,報案時間與酒測時
間比對即知)
2.根據現場民眾之說法﹝成功大學夢之大地BBS,版友hsukao之母親﹞,肇
事人於警察到場後竟稱認識某議員,並發起名片,誰敢怎樣的話他就找
某某議員,使得警察沒一個敢對他做酒測,互相推託。若以上為事實,
是否也觸犯了刑法第135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應予起訴。
3.事後應加強對於警察之教育,執勤時應秉持公平公正之執法精神,對於
關說之民意代表立刻以妨害公務現行犯之罪名予以逮捕,以杜絕關說歪
風。
4.除妨害公務罪之外,應另行制定法律,對於有違法關說事實之民意代表
予以嚴格懲處。
二、關於肇事行為我有以下主張
先聲明:我知道我對排除過失概念的看法會和理論上的看法不同,我只是
反映社會現實。
1.對於酒後駕車行為應從重處罰,縱使未肇事,除吊銷駕照外,應修法對
於已有酒駕紀錄者實施禁戒處分,以防止行為人將來可能對於社會造成
不可預期之危害。(本案件中肇事者已不是第一次酒駕)
2.酒後駕車因意識不清發生可歸責於行為人之肇事原因,而致人於受傷或
死亡者,應立法排除過失概念之適用。明知酒後不應該駕車而駕車,而
又導致他人發生傷害或死亡,實屬惡刑重大。
3.對於肇事逃逸而於逃逸過程中致人於受傷或死亡者,亦應排除過失概念
之適用,並得以原刑罰加重處份之。肇事後若加速逃逸,除可預見因車
速過快會造成他人不法之損害外,為了避免自己因為被懲罰,無視於他
人之權益而再次肇事,此行為時屬於社會所不容,故應嚴予懲罰。
化工98 游文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40.116.10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