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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idai.bbs@bbs.ccns.ncku.edu.tw (daidai) 看板: student
標題連署之訴求
時間夢之大地 (2007/11/29 Thu 14:48:06)
    我也覺得我們的連署的訴求不夠明確,我並不是在潑冷水,發生這樣
的事情,我也沒心情筆戰。
    我有以下意見,可提供學生會參考,以便在開記者會時能夠有比較具
體的訴求,關於這次的事件,大致上可以將整起事件分為二,一為肇事行
為,令一則是員警之後續處理程序。

一、關於員警之後續處理程序。
    對於員警於嫌犯肇事後竟拖延一小時才予以酒測,根據現場民眾之說
法,此係由於嫌犯於肇事後打出議員名號所導致,由此,我們看到了什麼
呢?我們看到了員警的懦弱,但員警會無緣無故就這樣嗎?這大致上可歸
因於民意代表時常藉由權勢施壓員警或是警局高層所導致,基於此,我有
以下主張:

1.對於本案件,台南市警局應首先懲處現場失職、未立即對肇事者進行酒
  測之員警。警察為人民的褓母,若警察屈就於他人之施壓而未能公正執
  法,那麼,社會正義何在?(要證明延後酒測很簡單,報案時間與酒測時
  間比對即知)

2.根據現場民眾之說法﹝成功大學夢之大地BBS,版友hsukao之母親﹞,肇
  事人於警察到場後竟稱認識某議員,並發起名片,誰敢怎樣的話他就找
  某某議員,使得警察沒一個敢對他做酒測,互相推託。若以上為事實,
  是否也觸犯了刑法第135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應予起訴。

3.事後應加強對於警察之教育,執勤時應秉持公平公正之執法精神,對於
  關說之民意代表立刻以妨害公務現行犯之罪名予以逮捕,以杜絕關說歪
  風。

4.除妨害公務罪之外,應另行制定法律,對於有違法關說事實之民意代表
  予以嚴格懲處。

二、關於肇事行為我有以下主張
先聲明:我知道我對排除過失概念的看法會和理論上的看法不同,我只是
反映社會現實。

1.對於酒後駕車行為應從重處罰,縱使未肇事,除吊銷駕照外,應修法對
  於已有酒駕紀錄者實施禁戒處分,以防止行為人將來可能對於社會造成
  不可預期之危害。(本案件中肇事者已不是第一次酒駕)

2.酒後駕車因意識不清發生可歸責於行為人之肇事原因,而致人於受傷或
  死亡者,應立法排除過失概念之適用。明知酒後不應該駕車而駕車,而
  又導致他人發生傷害或死亡,實屬惡刑重大。

3.對於肇事逃逸而於逃逸過程中致人於受傷或死亡者,亦應排除過失概念
  之適用,並得以原刑罰加重處份之。肇事後若加速逃逸,除可預見因車
  速過快會造成他人不法之損害外,為了避免自己因為被懲罰,無視於他
  人之權益而再次肇事,此行為時屬於社會所不容,故應嚴予懲罰。


                                                 化工98   游文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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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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