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覺得我們的連署的訴求不夠明確,我並不是在潑冷水,發生這樣的事情,我也沒心情筆戰。關於這次的事件,大致上可以將整起事件分為二,一為肇事行為,令一則係員警之後續處理程序。
一、關於員警之後續處理程序。
對於員警於嫌犯肇事後竟拖延一小時才與以酒測,根據現場民眾之說法,此係由於嫌犯於肇事後打出議員名號所導致,由此,我們看到了什麼呢?我們看到了員警的懦弱,但員警會無緣無故就這樣嗎?這大致上可歸因於民意代表時常藉由權勢施壓員警或是警局高層所導致
,基於此,我有以下主張:
1. 對於本案件,台南市警局應首先懲處現場失職、未立即對肇事者進行酒測之員警。警察為人民的褓母,若警察屈就於他人之施壓而未能公正執法,那麼,社會正義何在?(要證明延後酒測很簡單,報案時間與酒測時間比對即知)
2. 根據現場民眾之說法(成功大學夢之大地BBS, 版友hsukao之母親),肇事人於警察到場後竟稱認識某議員,並發起名片,誰敢怎樣的話他就找某某議員,使得警察沒一個敢對他做酒測,互相推託。若以上為事實,是否也觸犯了刑法第135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應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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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後應加強對於警察之教育,執勤時應秉持公平公正之執法精神,對於關說之民意代表立刻以現行犯之罪名與以逮捕,以杜絕關說歪風。
4. 除妨害公務罪之外,應另行制定法律,對於有違法關說事實之民意代表予以嚴格懲處。
二、關於肇事行為我有以下主張
先聲明:我知道我對排除過失概念的看法會和理論上的看法不同,我只是反映社會現實。
1. 對於酒後駕車行為應從重處罰,縱使未肇事,除吊銷駕照外,應修法對於已有酒駕紀錄者實施禁戒處分,以防止行為人將來可能對於社會造成不可預期之危害。(本案件中肇事者已不是第一次酒駕)
2. 酒後駕車因意識不清發生可歸責於行為人之肇事原因,而致人於受傷或死亡者,應立法排除過失概念之適用。明知酒後不應該駕車而駕車,而又導致他人發生傷害或死亡,實屬惡刑重大。
3. 對於肇事逃逸而於逃逸過程中致人於受傷或死亡者,亦應排除過失概念之適用,並得以原刑罰加重處份之。肇事後若加速逃逸,除可預見因車速過快會造成他人不法之損害外,為了避免自己因為被懲罰,無視於他人之權益而再次肇事,此行為時屬於社會所不容,故應嚴予
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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