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Quark.bbs@bbs.ccns.ncku.edu.tw (無敵), 信區: student
標題Re: [學生會自己去好好檢討]<麻煩M起來,歡迎轉錄>
時間夢之大地 (Wed May 26 01:30:4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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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cifel (К①ソ亡靈)》之銘言:
> ※ 引述《Terryid (最愛老婆大人)》之銘言:
> > 將廢票計為有效票確實不適當...
> > 在成功大學選舉罷免法中的門檻理論上應該是投票率門檻...
> > 所以應是以 領票人數/總會員數 才對...所以不論有效票無效票
> > 都算入領票人數...
> 總投票數/應投票數 這樣滿意嗎?
> > 大部分的情況下,未蓋小選章的票不多...所以以往在粗估是否有
> > 過投票率門檻都是將有效票加上廢票去計算...久而久之...學弟
> > 妹們可能就誤以為廢票也是有效票....
> > 這實在是以往學長姊的不教之罪,但是不影響選舉結果...不過我
> > 建議可以在選罷法中明文規定有效無效票的認定...以及再詳細說
> > 明門檻的類型...
> > 關於這條...我是看不出有何爭議之處...最大的問題應該是在文句
> > <<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 中的那
> > 句"或不足",有畫蛇添足的感覺。
> > 成功大學學生會選舉包含著正副會長學舉,系代表選舉與院代表選
> "選"
> > 舉,除了正副會長與系代表是一選區一人外,院代表人數是依據各
> > 院應有系代表數為名額。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並不是只針對系代
> > 表,還包含了院代表在內,由於院代表會有不足額或同額的情況,
> > 此法條正好可以一並說明這三者選舉。
> 一般立法不會把單一選舉人名額與多數人選舉名額列在一起規定,會並列在一起代表
> 兩者性質相同,也就是說系代表與院代表同樣是以選舉人數來決定名額,但成大學生會
> 明文規定,系代表只有一位 所以我說這是抄別人的條文,只不過是一些名稱換成
> 院系代表
> 引用<這個法規正好一並說明三者> 是哪三者? 系代表 院代表 學生會長?
> 系代表 院代表是還好,但是
>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
> 第三章
> 第七節(選舉結束)
> 第四十二條(最低當選票數與重行選舉(1))
>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以所得票數達左列
> 規定以上者,使得當選:
> 一、會長暨副會長選舉,以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之規定為準。
> 筆者翻遍了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 沒有一條條文有說明, 筆者推測可能是學生會
> 當初在抄別人的條文時漏抄了該條條文,當然了 學生會長選舉是用不到這條條文的,因為
> 每次選舉一定都會抓一組 "對照組" 出來
我同意你所提有關選舉瑕疵的事情...這些問題長久以來都一直無法解決...
很高興有人可以再次的將問題提出來...
但希望你能尊重曾經為成大學生所付出心力的前輩們...
用這樣的言詞與論述...你固然有你的道理...
但是看在一些離開學校一段時間同學們的眼裡...應該是失望吧...
成大學生會有他的歷史發展...章程的制定也是前輩們依照一定程序制定而成...
依成大學生會成立的年份來看...當時能"抄"的對象如果我沒記錯只有台大吧...
而這樣的苛刻言詞我想應該是不必要的吧...
必須正視的是章程的不完整性...成大從六年前開始...學生慢慢不關心公共事務...
會長沒人出來選...議員沒有人要當...導致很多規章經驗無法傳承下去...
現在要做的事情應該是把以前的規章找出來...看看哪裡有問題...
針對有問題的部分進行修法...如果只是一再的在文字上去找文章...
我想對於大家是沒有幫助的...而你這樣的行為好像沒什麼實質上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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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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