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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nren.bbs@EMU486.seac.nctu.edu.tw (別鬧了!費曼先生), 信區: rail
標題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全文]
時間內灣新小月台 (Thu Jun 4 11:46:03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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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
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務毀損、
     喪失,應歸責於鐵路機構者,除治療期間之醫療費用
     ,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標準如左: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託運人託運之貨物、行李、包裹,按鐵路運送規
       則之規定賠償,旅客未託運之隨身攜帶物品,除
       依照規定之免票孩童不予補償外,每一旅客最高
       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五、前款以外非運送財物毀損喪失者,由雙方協議定
       之。


第四條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
     、喪失。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
     失者,對於人之死亡、傷害仍應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
     費,其標準如左:

     一、非由於受害人之過失所致者。
      (一)旅客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八十萬元;非重傷者,
         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非旅客按前目旅客之標準減半辦理。
     二、由於受害人之過失所致者。
      (一)旅客: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受傷
         者,按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七萬元。
      (二)非旅客不予補助,但得按實際情形酌給慰問金
         ,其最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第五條

     前二條醫藥費用,除因急救外,以就醫於公立醫院及
     政府辦理或特約之保險醫療院所為限。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七條

     鐵路機構與死者家屬或傷者之雙方,就賠償或補助金
     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依協議事項行使權利履
     行義務,事後不得再有異議。

第八條

     鐵路因行車或其他事故之肇事原因及其責任,必要時
     由鐵路監理機構聘請專家組成小組鑑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之損害賠償及補助資金額,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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