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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攜帶上車的隨身行李,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總重量在 15kg 以下。
2.單件最大體積在 45 立方公寸以下。
3.全部總體積在 60 立方公寸以下。
這些規定事項早已經公佈在各車站的剪票口附近,
我看到的,是民國 86 年 12 月公佈,離現在也已經有四個月以上的時間了。
以台大單車社事件中的來看,
有人說單車裝袋後的體積為 100(l)*30(w)*70(h) 立方公分 = 210 立方公寸,
另一說是 120(l)*40(w)*70(h) 立方公分 = 336 立方公寸。
不管單車的重量有多重,很明顯的,
都已經超過"單件最大體積在 45 立方公寸以下"的條件。
也就是說,二水站方面不准台大單車社將單車裝袋後隨身攜帶上車的決定,
我個人認為是正確而無違反規章之處的。
在時刻表後面所附之"客運業務摘要"的"行李托運交付與賠償"一節之中,
所謂"每位旅客可憑乘車票免費託運40公斤行李",
並不代表旅客可以隨意將任何大小重量的行李隨身攜帶上車,
而是憑乘車票可以免費託運一定數量的行李。
如果該旅客所要搭乘的那班列車附掛有行李車,
旅客必須在該列車於該站開車前的三十分鐘向車站辦理託運手續,
以便行李能及時裝運於行李車之上。
若旅客搭乘的該列車無行李車附掛,或來不及於開車前三十分鐘交付託運,
則必須另外由適當的車次來託運。
討論到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已裝袋腳踏車算不算是隨身行李?"
而為了版上現在吵的這個問題,我在由台南返回中正大學途中,
順便至林鳳營車站與該站站員討論此問題,並商借客運規章一閱。
發現規章中有一條規定,運動器材可以視為行李處理。
然而,規章中卻將腳踏車視為車輛類的包裹,另外規定出了腳踏車的託運費率,
為每輛腳踏車每公里運費為台幣 1.14 元(含稅)。
我想台大車社的社員應該會贊成他們的腳踏車裝袋後該以運動器材視之,
而這樣的看法,可能會與"腳踏車為包裹的種類之一"相矛盾。
結論是:
1.由於據版上所提供的腳踏車拆卸裝袋後的尺寸,
已經超過了可隨身攜帶上車的行李標準"單件最大體積在 45 立方公寸以下"。
所以二水站方面不准台大單車社將單車裝袋後隨身攜帶上車的決定,
我個人認為是正確而無違反規章之處的。
2.若站員認定腳踏車裝袋後可以行李類的運動器材處理,
則裝袋後的腳踏車應可適用"行李託運交付及賠償"的規定。
若否,腳踏車託運必須收取每輛每公里 1.14 元的運費。
3.行李包裹於運送途中損壞時,若責任歸屬於鐵路局,是可以要求鐵路局賠償的。
旅客可填寫損害賠償申報書以及檢具估價單,向到達車站站長申請。
我同學的經驗是,可以得到估價單上金額的 70% 的賠償。
給台大單車社同學的建議:
我知道你們活動結束之後,身心俱疲,卻又發生這種糾紛,
你們的心裡一定很不好受。
不過,很抱歉,依照規定,你們的腳踏車就算裝袋以後,
也還是超出了隨身攜帶行李的尺寸規定。
這項規定已經在各車站公佈很久了,而且就張貼在剪票口附近,
應該可以很容易的看到才是。
所以二水站不讓你們把腳踏車帶上車的決定,基本上是正確的。
我建議你們不如將精力轉移目標,改而要求鐵路局,
明定"拆卸裝袋後的腳踏車可以視為運動器材處理",
使它能適用"行李託運交付與賠償"的規定,而不是由站員自由心證。
這樣不但可以消弭以後此類糾紛發生的可能,也造福所有單車運動愛好者。
還有,鐵道版是鐵道迷交換訊息討論心得的園地,
如果抱著討論的心態在這裡發表文章,我想這裡的每一個人都會歡迎;
然而如果只是一味的抱怨與漫罵,我個人是沒什麼耐心看這種文章。
比如說如果這個系列的文章,可以用"請問攜帶單車上火車的相關規定",
而不要用"卯上"這兩個字,我想你們的意見一定更能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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