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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gress (Break!Go!), 信區: opt_softball
標題第四章 球員及替補規則 (PLAYERS AND SUBSTITUTES)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Fri Jan 17 22:57:02 2003) , 轉信
1.基本成員
   (1)至少十位球員。
   (2)使用增額球員(EP)時,至少十一位球員。
   (3)要有上列基本成員,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
      判決: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將被判『棄權比賽』。
   (4)比賽中,凡登錄合格之球員,向主審裁判報准後,即可上場擔任替補球員。

 2.球員守備位置
   按守備代號1至10,分別為投手,捕手,一壘手,二壘手,三壘手,游擊手,左外
   野手,中外野手,右外野手,自由手。
   以上十位守備員,各擁有特別的守備名稱,卻擁有共同合作守備的目標。每次宣
   告比賽開始時,捕手應防守於捕手區內,這是屬於界外區的一部份,投手應在投
   手區負責投球;其他八位守備員可以在界內區的適當位置防守,不必被狹意的守
   備名稱所侷限。
   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可選擇多使用一位球員,這第十一位球員的職稱是『增額
   球員』(Extra Player),僅擔任攻擊任務,增額球員代號為0。

 3.增額球員(Extra Player)
   使用增額球員時,先注意以下重點:
   (1)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可簡稱 "EP" 。EP是額外增加的一位
      攻擊球員,並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在比賽開始前就要決定本
      場是否要使用EP。如果決定使用,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楚,而且一定要全場比
      賽維持使用。不論因任何理由導至不能整場使用EP時,立刻被判沒收比賽(棄
      權)。
   (2)使用EP時,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而EP所排定的棒次整場不可改變。
   (3)含一名EP,所有十一名必須一定要打擊,其他任何十位隊員可怳ㄔi以相互更換。
   (4)EP可以隨時更換,替補員可以代打,亦可以代跑,並且成為繼任的EP。而這位
      替補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球員。

 4.再上場(Re-Entry)
   EP不算之外的所有先發球員,在下場休息之後,可以有一次再上場機會。為了維
   持公平,再上場時,一定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所以再上場的球員,不可以和
   原先替補他的球員,同時在場上比賽。
   判決:違規再上場行為(請參照第一章41點),將處罰該球員勒令退場,而列名
   在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將驅逐出場。如果違規再上場行為根本未向主審報
   告在先,將連同違規替補的處罰條例一道處罰。

 5.先發球員(Starting Player)
   在比賽前會議(Pre-Game Meeting)中,球隊經理檢視證實攻守名單正確之後,呈
   交主審時,就確定了先發球員的正式名單,只要是在賽前會議之前,比賽記錄簿
   上的名單是可以合法變更的。練習時,如有傷病突發,准於賽前會議中提出換人
   要求,更換者可視為先發球員,將享有再上場權。賽前會議中換下的球員,依規
   則均合於稍後上場替補的資格。不列入先發球員的其他球員,稱為預備球員。
   註:任何球員包含投手在比賽中,於死球時得以退出比賽,投手不須投球至第一
   位擊球員完成打擊或至攻守交換。

 6.替補規則(Substitute)
   攻守名單上列名的球員才可以擔任替補。替補規則有下列幾條:
   (1)報准替補條例。
      經理或隊代表決定替補時要立刻報告主審,並由主審立刻轉告記錄員。如果違
      反本條例,在投手投出次一球(合法或違規)前即被發現阞洩p之中,請參考以
      下的兩種情形:
      a.進攻球隊違規替補時,分為違規代打及違規代跑,在被對方發現時:
        違規代打:在打擊區內,未擊出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
                  球員代打,承襲即有球數。
                  完成打擊,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算出局,
                  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無效,要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
                  完成打擊,投手已投下一球以後被發現時;替補員退場,不算出
                  局,換合法球員替補,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有效。
        違規代跑:在原壘,未推進時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
                  代跑,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有效。
                  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而投手未投下一球前被發現;替補員退
                  場,算出局,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該出局非第三出局
                  ,其他進壘得分出局有效,是第三出局時,非封殺狀況下,其前
                  位得分有效。
                  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而投手已投下一球後被發現;替補員退
                  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替補,其他進壘得分出局有效。
      b.防守球隊違規替補時,當這位違規替補員正巧在處理一個防守行為時,是進
        攻球隊的促請裁決時機,其不同結果是:
        處理好該行為,而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違規替補的防守球員被判退
        場,進攻隊可以依情況有兩種選擇:第一是選擇維持自己有利的現況。第二
        是當情況對己隊不利時,可以有權要求回到球被擊出前的狀況,也就是擊球
        員承襲原有球數,跑壘員回到原佔有壘包。
        處理好該行為,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後被發現:違規替補的防守球員被判退
        場,其他行為維持現況。
        違規替補防守如果是使用違規投手再次投球時,只要投出一球後,一旦被發
        現,即判驅逐出場。發現違規投手時,在次擊球員未接受任何投球(合法或
        違規)之前,進攻球隊,針對發現違規時該擊球員的擊球效果,也如同前款
        有兩種選擇權(維持現況或重打)。
      規則中所說的驅逐出場代表離開球場,不准再擔任任何工作;退場則代表不准
      再上場比賽,但是可以擔任其他指導工作。驅逐出場及退場者,皆成為失格球
      員。
   (2)球員替補行為,及違規替補的抗議退場行為,在比賽中隨時可以提出。
   (3)向主審報告之後就代表替補行為正式產生。投手投出下一球(合法或違規)之
      前自行更正,不會有違規替補行為。違規替補的抗議提出是被侵犯球隊的促請
      裁決權,其他人員無權干預。如果犯規隊自行發現及自行補報或糾正,視同沒
      有違規。
   (4)除先發球員外,球員一經換下場後,即不能再上場參加比賽,僅可擔任指導員
      。
   (5)先發球員(不含EP)被不同的預備球員多次替補後,仍有一次再上場機會。但
      是替補球員或EP一旦被其他預備球員再替補後,絕不可再上場比賽。這些細節
      在本章第四條『再上場』之中有詳細說明。先發球員擔任投手者,如果曾因一
      局中經理(或教練)兩次面授機宜而遭換投手處分者,即使再上場,只可守備
      其他位置,不可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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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越是渺小,就越是崇拜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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