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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ai (我想睡覺~~~~~~~), 信區: opt_softball
標題第六章、投球規定 (PITCHING REGULATIONS)(1)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Mon Jul 5 10:07:43 2004) , 轉信
1. 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
軸足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1) 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投球,同時,
身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此為投球準備動作。 
 (2) 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3) 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 
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裁判應該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始投出球時,
裁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2. 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即為投球開始。直到球自
手中投出以前,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是否要跨一步投球,沒有硬性規定,但
是如果要跨步時,可以向前跨一步、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方跨一步,跨步的動作要與球
離手動作一致。 
 
 
3. 合法投球,將是由下向上的投球,投向擊球員,且合乎以下規定。 
 (1) 球速必須和緩,由裁判員認定。當球速太快時,裁判員要警告投手。投手如經警
告後再同樣犯規,即判處該投手該場球賽不准再當投手。 
 (2) 投出之球前行的拋物曲線弧度,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1.82公尺,至多不超過3.65
公尺。(參考用的,一般而言是以裁判本身自己的認定為主)
 (3) 在球被擊中或到達本壘板以前,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以內。 
 (4) 捕手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傳回投手。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才可以
不直接回傳 。判決: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壞球數加一球。 
 
 
4. 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 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 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 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 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不可再
旋回後面。(即不能像快速壘球的投球方式)
 (5) 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5. 比賽進行中,任何外加物附著於球、投手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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