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Shyr.bbs@bbs.ilc.edu.tw (亮亮), 信區: hacker
標題Re: P2P=?big5?Q?=ADn=A7=EC=A4H=A4F=3F?=
時間山水蘭陽 (Sat Mar 5 22:39:4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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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stong.bbs@bbs.thu.edu.tw (陽光 向日葵)》之銘言:
> JoShyr要表達的應該是
> p2p不只是可以抓有版權的軟體,也可以抓freeware
> ex:知名軟體Winamp
> 而認為p2p本身無罪,就看使用者如何使用,而不是只要用了p2p就是犯法.
> 其實不用爭執了
> 要抓的p2p使用者應該指的是下載有版權軟體而未獲使用授權的使用者
> 二位要表達的都是對的,好像有些誤會對方的文意吧
其實下載任何版權軟體都是可以合法使用的.
但前題是你要有她的授權..
如我有 XP、Office XP、Photoshop 的合法授權.
使用上即無問題.
另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 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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