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Shyr.bbs@bbs.ilc.edu.tw (亮亮), 信區: hacker
標題Re: P2P=?big5?Q?=ADn=A7=EC=A4H=A4F=3F?=
時間山水蘭陽 (Sat Mar 5 22:35:1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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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bbs.ilc.edu.tw
※ 引述《Haumi.bbs@bbs.ntit.edu.tw (又下雨了)》之銘言:
> ※ 引述《yam.bbs@no.a11-52.csie.chu.edu.tw.spam (卡卡)》之銘言:
> > 鳥例子還在亂舉,邏輯根本不對.
> > p2p軟體本身或者在使用上沒有什麼不合法的地方.
> > 但是如果拿來作為法的事情的話,使用p2p軟體的人本身就已經違法了.
> > 你拿那個菜刀的例子邏輯根本就不對.
> > 菜刀本身,或者製作菜刀的人並沒有不合法的地方.
> > 但是拿菜刀去傷人的話,拿菜刀傷人的人不就違法了嗎?跟菜刀本身沒關係.
> > 從p2p下載有版權的軟體,就已經是盜版的行為了,實在很讓人相信合法性在哪裡.
> > 如果盜版是合法的行為,為何微軟控告使用盜版的公司,皆為勝訴?
> 就事論事來說
> 公司主要目的為"營利"
> 使用盜版當然會被告成
用一知半解的民法概論與著作權當論點.
我只能說.. 要他重新念一遍著作權/民法.
....
無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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