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umi.bbs@bbs.ntit.edu.tw (又下雨了), 信區: hacker
標題Re: P2P=?big5?Q?=ADn=A7=EC=A4H=A4F=3F?=
時間NTITBBS (Sat Mar 5 21:43:5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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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m.bbs@no.a11-52.csie.chu.edu.tw.spam (卡卡)》之銘言:
> 鳥例子還在亂舉,邏輯根本不對.
> p2p軟體本身或者在使用上沒有什麼不合法的地方.
> 但是如果拿來作為法的事情的話,使用p2p軟體的人本身就已經違法了.
> 你拿那個菜刀的例子邏輯根本就不對.
> 菜刀本身,或者製作菜刀的人並沒有不合法的地方.
> 但是拿菜刀去傷人的話,拿菜刀傷人的人不就違法了嗎?跟菜刀本身沒關係.
> 從p2p下載有版權的軟體,就已經是盜版的行為了,實在很讓人相信合法性在哪裡.
> 如果盜版是合法的行為,為何微軟控告使用盜版的公司,皆為勝訴?
就事論事來說
公司主要目的為"營利"
使用盜版當然會被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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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 Mony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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