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wolf.bbs@bbs.wretch.cc (弱雲狼), 信區: hacker
標題Re: P2P=?big5?Q?=ADn=A7=EC=A4H=A4F=3F?=
時間無名小站 (Sat Mar 5 14:18:2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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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Shyr.bbs@bbs.ilc.edu.tw (亮亮)》之銘言:
> ※ 引述《skyjou@kkcity.com.tw ( )》之銘言:
> > 那是另一回事,不要混淆視聽,
> > 請問一下,有人會不小心用 P2P 不小心下載了不合法的東西?
> > 依照你原文的意思,似乎不是你回應所說的那麼無辜。
> 無辜的人可多了..
> 市場上有許多假貨當成真貨賣. 買到仿冒品還要被抓去關嗎?
> 有的網頁說他的音樂都是正版的 (如某電視打廣告很兇的 Kxxx), 但事實呢?
> 若是真如你想的那樣子.
> 那麼菜刀也可以殺人, 那所有拿菜刀的家庭主婦都要抓去關嗎?
> 那麼拿槍、開車、走路、開飛機... 這都有可能撞死人, 也應比照辦理了.
> P2P 並不是給你下載不合法東西的地方, 他的原意是交換公眾檔案.
> 而且網路上有太多合法又免費的檔案可下載.
> 你自己認為你只能下載盜版的 P2P, 就像認為菜刀一定會拿去殺人一樣.
> 這太滑稽了...
> 法律是不能這樣子搞的, 要符合比例原則.
我提供我的看法給大家 , 由收受贓物罪來看 ,
持有者若不能證明其無辜(非其所竊,或不知其為贓物),
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被告宣稱不知其為贓物時須有舉證
如 販賣者宣稱為其所合法擁有 , 或能證明被告確以為其非贓物者
下載者若不能證明非其所下載或不知其為有版權
則應該還是可以侵權處理
如 以p2p下載 Windows 等明顯有版權知軟體 , 當然構成侵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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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BLOG http://www.wretch.cc/blog 安西教練 我想寫日記 嗚嗚o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220-135-96-59.HINET-IP.hinet.net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