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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ke (嵐 ), 信區: OT-license
標題概論90(補)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Sun Jul 9 17:45:45 2006) , 轉信
 1.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職能治療師證書。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1)職能治療執照師職業執照
                                     (2)職能治療所開業執照

 2.職能治療所申請人資格:具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且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

   醫療機構從業滿兩年

 3.精神衛生法中規定罹患精神病者,若診斷為嚴重病人,應置保護人,最優先人選為

   監護人。

 4.職能治療師帶領小型團體,通常建議6~10人最適宜。

 5.擬定執業標準最主要目的為確保專業服務品質

 6.精神疾患治療興起去機構化運動在1940~1950,並促進大量社區復健興起

 7.職能治療專業在1958年美國正式成立

 8.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

   醫學中心之精神部門每25床應聘有一名職能治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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