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職能治療師證書。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1)職能治療執照師職業執照
(2)職能治療所開業執照
2.職能治療所申請人資格:具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且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
醫療機構從業滿兩年
3.精神衛生法中規定罹患精神病者,若診斷為嚴重病人,應置保護人,最優先人選為
監護人。
4.職能治療師帶領小型團體,通常建議6~10人最適宜。
5.擬定執業標準最主要目的為確保專業服務品質
6.精神疾患治療興起去機構化運動在1940~1950,並促進大量社區復健興起
7.職能治療專業在1958年美國正式成立
8.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
醫學中心之精神部門每25床應聘有一名職能治療人員。
--
※發信站 [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golden.pt.ncku.edu.tw] ‧ FROM [218-165-113-250.dynamic.hinet]
首創支援超過25行的超大加長形畫面。讓您用的更舒服更方便!
只要調整您連線軟體的行數設定,就能輕鬆享受大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