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信站: GIBBS!ccnews.ncku!bar Origin: 140.116.246.178 ※ 引述《sr-yang.bbs@bbs.nsysu.edu.tw》之銘言: > > 在現今的法律的想法上 > > 是把煙毒上癮者視為病人 而不是犯人 > > (販毒者才是犯人) > > 因此 我覺得藝人此次被抓了 只要懂得反省 並配合勒戒的話 > > 倒是沒有什麼好指責的。 > > (你會指責病人嗎??除非是他傳染給你的(賣毒給你)) > 話雖如此 可你有想過嗎?若是可以他是可以拒絕這個誘惑的 > 為何他不這麼做 真的有壓力大到那種程度嗎? 需要靠毒品來宣洩嗎? > 接受勒戒後再犯的人 又有多少 我有朋友進出數次 變本加厲 > 他們都是先吃 後推銷 後再販賣 最後運輸 死路一條 > 有多少藥頭 不是先吃 才賣的 > 若只是同情他 不譴責他現在的行為 他只會再犯而已 > 與論的譴責 逞罰很重 給他重重的ㄧ擊 這樣他才會痛 才會覺醒 > 很多染上毒癮的朋友 因為家人跟朋友不給壓力 所以才會ㄧ犯再犯 > 不知你是否同意呢 你講的我同意 但是 我講的是針對這個案件 可以給予同情 而不是針對吸毒 甚至販毒 而同情。 如果說一直反覆勒戒 卻繼續我行我素 相信不用我講 大家都不會同情的 -- oRigiN: 成大資工BBS站 (140.116.246.178) @bbs.csie.ncku.edu.tw FrOm:59-121-150-56.dynamic.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