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dand (佐伯商人)》之銘言: > 小弟不才,但對錢特別敏感 > 有關這次校慶代言人活動取消一案有些想法 > 因宣傳效果不彰而取消,但有些錢卻已經支付了 > 為了彌補金額上的損失因此用校慶的贊助商補貼掉 > 當初贊助商會贊助學生會 > 是因為學生會想在校慶除了舉辦活動外也為贊助商做宣傳 > 因此是否蒙現出一個問題,就是法律的問題 >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 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或者還不至於到詐欺的地步,但是否有為學生會與贊助廠商之間的信用呢? >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 >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因此學生會是否應向贊助廠商做說明或是拿其他名目的金額支付之 > 而讓贊助廠商能達到贊助的效果? > 或許看似有點荒謬,但卻不可不慎 > 畢竟,社會上因為錢而惹事生非的例子不少 > 小弟目前有件詐欺案在身,不過直得慶幸的事,我也是被害者 > 材料99 林宏易 ------------------------------------------------------------------------------ 各位成大同學,大家好: 最近課業較為繁重,文章較晚回覆深感抱歉。 首先,感謝同學細心指教,幫學生會考慮我們沒有想到的地方,真的很感謝。 以下回答同學疑問: 一、學生會在與廠商洽談贊助時, 已與廠商確認贊助定位為:贊助「整個校慶系列活動」, 而非單獨贊助“園遊會擺攤�虳峞妙梮擖N言人�虷U活動, 所以並無構成“普通詐欺罪�訄暋D。 二、學生會在與廠商洽談贊助時, 已與廠商明確說明回饋方式內容,簡述如下: 海報、文宣品、網宣及校慶當天的活動背板上,皆會替廠商宣傳, 另外,校慶當天也會擺放贊助廠商旗幟、傳單。 這樣也不構成�衪I信罪�訄暋D。 三、關於在Talk版上提出活動經費移用的問題, 因為廠商贊助金在匯入學生會帳戶後, 即被視為學生會可運用之活動費用, 而活動的結案報告書中, 結算上並無贊助廠商支出這項名目, 因此我們在活委會時已和議員協調將之列入雜支費。 四、關於本次校慶宣傳不力問題 我們為此次校慶宣傳沒有達到同學期望表示抱歉,我們會盡力改進。 接下來,我們會進行第二次的校慶宣傳,希望能夠彌補之前的宣傳不力。 若同學們確實知道有舉辦某活動,卻未見該活動的海報張貼, 還望各位同學不吝於上版告知學生會,我們會盡速處理。 再次感謝同學們對於學生會活動的指教、關心, 日後的活動還需要同學們多多支持,謝謝! 學生會 活動部長 張銓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40.116.250.53 → andand:第三點talk要不要改成nckutalk?好像真的有talk這個板@@�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