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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dand.bbs@bbs.ccns.ncku.edu.tw (佐伯商人) 看板: student
標題Re: [公告]校慶代言人說明
時間夢之大地 (2009/11/02 Mon 17:43:11)
小弟不才,但對錢特別敏感

有關這次校慶代言人活動取消一案有些想法

因宣傳效果不彰而取消,但有些錢卻已經支付了

為了彌補金額上的損失因此用校慶的贊助商補貼掉

當初贊助商會贊助學生會

是因為學生會想在校慶除了舉辦活動外也為贊助商做宣傳

因此是否蒙現出一個問題,就是法律的問題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或者還不至於到詐欺的地步,但是否有為學生會與贊助廠商之間的信用呢?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學生會是否應向贊助廠商做說明或是拿其他名目的金額支付之

而讓贊助廠商能達到贊助的效果?

或許看似有點荒謬,但卻不可不慎

畢竟,社會上因為錢而惹事生非的例子不少

小弟目前有件詐欺案在身,不過直得慶幸的事,我也是被害者

                            材料99 林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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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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