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才,但對錢特別敏感 有關這次校慶代言人活動取消一案有些想法 因宣傳效果不彰而取消,但有些錢卻已經支付了 為了彌補金額上的損失因此用校慶的贊助商補貼掉 當初贊助商會贊助學生會 是因為學生會想在校慶除了舉辦活動外也為贊助商做宣傳 因此是否蒙現出一個問題,就是法律的問題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或者還不至於到詐欺的地步,但是否有為學生會與贊助廠商之間的信用呢?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學生會是否應向贊助廠商做說明或是拿其他名目的金額支付之 而讓贊助廠商能達到贊助的效果? 或許看似有點荒謬,但卻不可不慎 畢竟,社會上因為錢而惹事生非的例子不少 小弟目前有件詐欺案在身,不過直得慶幸的事,我也是被害者 材料99 林宏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40.116.118.205 → andand:黃色那行是"有違"而非"有為"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