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從很久以前就有諸多爭議,且早早就被提入立法程序中討論修改,但至今仍無 結果,於此次「海協會人員來台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包括靜坐學生驅離、抗議民眾的 權利,很多都與此法息息相關,且充滿爭議,因此我們在聲明稿中希望各大黨團匯集各界 意見,參考國外實行成效,將此法重新討論或修改,更設出時間表,我們並提及幾個爭議 點作參考。特別強調的是,「我們並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修法,也並沒有強制要求該如何 修」,我們認為修法與否或者修法方向為何,乃超過我們學生所能公論之事,因此事涉及 法律專業,更因國情不同而有所改變,我們妄不可只憑片面之詞或部分資料就對此事下定 論,因尊重專業全面性的角度。不過集遊法有爭議卻是事實,的確是可以拿來討論,在此 附下一些資料,希望各位同學不要盲目的為修法而修法,在您贊同修法或重新討論此法之 前,請先了解此法的內容與爭議。 集遊法條文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058 大法官解釋-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5 2006-2007年 台灣集會遊行自由人權報告 http://blog.yam.com/right_of_assembly/article/14735747 集會遊行保障法--集盟修法版本 http://blog.yam.com/right_of_assembly/article/15270936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http://blog.roodo.com/right_of_assembly/archives/2473112.html <節錄>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 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 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 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 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 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 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 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 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 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 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 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 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 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 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14.47.168.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