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文章列表
作者intron.bbs@bbs.ccns.ncku.edu.tw ( 德瀛 ) 看板: student
標題Re: [轉錄][verb] 關於集會遊行法修正的幾點疑義
時間夢之大地 (2008/11/08 Sat 16:55:05)
讓我們回頭檢視集會遊行的本質及其影響

集會遊行本質上真的只是如前文所述,是弱者表達意見的唯一管道嗎?

其實不盡然。集會遊行是藉由群眾的力量 於某特定時間地點對外表達訴求的一種方式。
其行為人不一定非得是弱勢族群。君不見歷次總統大選,藍綠兩方皆動員大批人力,進
行政治宣傳,以遂行其當選目的?

難道國民黨或民進黨弱勢了?

集會遊行除了是弱者發聲的管道,更有可能是強者訴求認同的工具。在討論集會遊行時
絕對不能忘記這點。畢竟,過度的簡化集會遊行的意涵,必然的會錯誤的評估集會遊行
案件的複雜性。

而前文所謂"現行的集會遊行法在制度設計下,讓有權勢的人才能集會遊行,偏離了原
本我們對他的想像。"這一段文字,更是天外飛來一頂好高的帽子,從頭到尾沒告訴我
們究竟集會遊行法制度設己哪利造成這樣的結果了?前文不也說了"今年暑假聲援泰北
孤軍的抗議活動,並沒有任何的動亂,有的只是無限的悲痛",難道聲援泰北孤軍的人
是所謂有權勢的人嗎?顯然不是吧。

接著討論集會遊行本身對於其他群眾的影響。

集會遊行固然是人的基本人權(原權)。但必須注意的是,當集會遊行活動發生是,因為舉
行場域的關係必然會影響其他民眾自由移動的權利,而居住遷徙等自由,不也是基本人權
嗎?更不用提集會遊行活動可能帶來的居住品質破壞、影響商家營業等等影響,這在在都
是其他人所應該被國家所保障的權益啊。

那麼,就讓我們來檢視前文所說的制度改變吧。

首先針對前文所認為的許可制兩大問題:1.許可制推定"集會者必動亂" 2.這是暗示了主
事者的恩賜,而沒有通過的,究竟是不符主政所好,還是暴力?

許可制真的推定即會者必動亂嗎?又或者,退一萬步言,是這般推定又如何?

前面已經提到,集會遊行對於其他非參予人員的自由與權利影響甚大,依據憲法第二十
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一個會妨礙他人自由、影響社會秩
序的活動,主管機關當然有義務要求他符合一定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影響社會秩序
的條件來施行吧。否則政府至其他人民的權益於何地?採行許可制,正是表彰了對於人民
權益的全盤尊重,與推定必然動亂沒有關係。

二、集會遊行法並不是一部刑法,所謂無罪推定乃是刑法上對於被告的保護措施,不一定
需要適用於全部的法律。否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也推定了公務員可能貪污,要不要廢
除?我們對於大陸人士來台的種種限制,不也推定了他們可能刺探國家機密,影響國家安
全?那相關的法條依照前文邏輯,不也應廢除?

接下來針對前文認為的第二大問題。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規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由前述條文可以發現,所謂申請許可的條件與內容,除了"集會遊行之目的"一項外全部不
涉及所謂意識形態問題。相反的,他規範的,是集會遊行本身是否能夠自己控制狀況?會
對周遭環境帶來多少影響?等等,無非就是在藉此保障一般人的權利與自由。當然,我們
也能認同對於集會遊行之目的這個審查條件的確是應該廢除。但除此一向外,並無意識審
查之問題。這樣保障他人權利的做法,究竟為什麼代表這"恩賜",真的不懂。

而前文所題的所有的問題,即便我們都假設他成立好了,他充其量也只是論證了許可制有
問題這件事,對於所謂廢除解散命令權全無著墨,根本找不到廢除的原因。我們實在很好
其,前文要廢除解散命令權。

但我們還是假裝有好了,繼續看看如果廢除許可制可採報備制,而警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又
被撥奪行政罰鍰、解散命令權的狀況究竟會變成如何。

且看近幾年來的集會遊行。無論主辦單位如何強力防範、規勸,暴力案件仍然時有可聞。
從藍綠景選動員、紅衫軍倒扁到最近的民進黨圍成行動,不也都出現過脫序行為嗎?

而這還是再有先行通過安全性的審查許可,有行政處罰限制、有解散命令令全的狀況下所
發生的狀況。

拿掉這些限制,且讓我們思考這個情形。

台灣的A團體因不滿政府施政,認為罔顧人民權益,號召民眾上街抗議。然而因為沒有事先
的安全性審查,A團體對於遊行的路線、秩序的維護等等的處理都付之闕如。

遊行當天,群情激憤。

A團體根本因為毫無準備而無力進行秩序的維護。拆拒馬、丟汽油彈等脫序行為一發不可收
拾。場面凌亂失序。

而警方此時又不能明確的警告遊行失序,給予警告、制止或解散。無法在情況未嚴重時即
時介入,只能在情況完全失控後以警察權相繩,最終只會加深衝突的強度與牽連的範圍,
百害而無一利。

綜上所述,雖然集遊法確有小幅修正的需要。但所謂廢許可改報備、取消解散命令權等
議題,實在是因為論述不清無法認同。

如果轉文的人意圖藉此號召成大學生支持其行動,還需要多多加油。


                                                          生科九九 王德瀛


--
春秋戰國時張儀與蘇秦以辯論與說服開啟了大一統的朝代古羅馬時代辯論成為法庭判決認
定的準則三國時長江畔諸葛亮舌戰東吳群雄奠定天下三分之勢文藝復興時辯論成為西方大
學必修科目十五世紀初牛津和劍橋大學舉行史上首次辯論大賽西元一八五八年林肯用一場
辯論奠定了勝選基礎民國六零年代馬英九和趙少康當年在辯論場上初遇民國八零年代台灣
重大選舉首次舉辦政策辯論民國九零年代一場大學生辯論比賽決定了兩稅合一的制度....
你,想不想成為下一個?       editor:unrulyfire             滔滔社 夢大debate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40.116.25.58                      
→   heavencrow:推薦這篇文章   凡是不能只看一面  也不能看別人什麼好    11/08
→       intron:剛剛不小心露看第三十一條有刑事追訴                     11/08
→   heavencrow:就想直接移植   要想想看是不適合                        11/08
→     mislanda:改報備制警察一樣可以在現場  一有不法馬上抓             11/08
→       intron:31條說 如果強迫 脅迫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11/08
→     mislanda:也可以事後追究責任  但你不能預設一定會有不法發生       11/08
文章選讀←離開[主題上]主題下(k)上篇(j)下篇S/a搜尋 G串列 TAB精華 ↑↓捲 Pg/Space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