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學年度第二學期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司法評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Ⅰ.
解釋書
壹、事由:
一、有關此次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適用之法規是否應為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第廿一期三讀通過之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並同民國九十二
年三月卅一日三讀完成之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
二、針對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卅日學生會舉辦之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
,在學生代表部份,聲請解釋其是否為無效投票即選舉無效。
提案人 航太98李品涵 20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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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解釋:
一、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六屆學生會正副會長暨第三十二屆
學生議會議員選舉】,依據依法行政原則,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依【國立成功
大學學生會章程】與【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辦理。而
選舉之舉辦應依照當時之法規,是故不應依照尚在研擬中的【中華民國97年5月
4號會長公告之新版學生會章程】。
二、惟第十六屆會長選舉部分無論是新舊章程與有無凍結選舉罷免細則皆不造成影
響,故第十六屆會長選舉有效。
三、第三十二屆學生議會議員選舉部分,各院學生代表應於十一月辦理,但選舉公
告張貼日不應適用尚未通過之章程。故第三十二屆學生議會議員選舉無效,選
出之三名學生代表"理學院蔡典哲、社科院王茗璽、電資院林敬倫"即日起資格
喪失。
Ⅱ.本學期對行政部門建議
壹、
引用大學法第33條第1項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
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
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學生會長送交校務會議提名名單應符合大學法。
貳、
由於本次選舉之疏失是由於學生會為符合大學法精神而產生之行政疏失,
但為保障選出之三名學生代表之權益及其背後代表的民意,且符合大學法第33條
與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行政部門仍應提名"理學院蔡典哲、社科院王茗璽、
電資院林敬倫"三名同學為其所屬學院之校務會議代表。
司法評議委員會設委員長 陳俊穎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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