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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ulinameat.bbs@bbs.ccns.ncku.edu.tw (瓦林及那.撒 看板: student
標題聲請學生司法評議會解釋書
時間夢之大地 (2008/05/10 Sat 11:33:35)
受文者: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評議委員會

主旨:
       對於成功大學學生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至四月間,舉辦學生會公職
   人員選舉,依據之章程法規,竟為未經正常修法程序完成修法並公告之法規,
   為此特聲請學生司法評議會解釋其是否違反學生會章程及相關法規。


說明:

       對於成功大學學生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至四月間,舉辦學生會公職
   人員選舉,其應依據選舉公告發布日當天以前之最新法規,查選舉公告之發佈
   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廿一日,該選舉之適用法規應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第廿一期三讀通過之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並同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卅一日
   三讀完成之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經查該章程及細則明文規定如下: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
   第三十九條(學生代表之選舉)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參與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力,以及使學生議會能反應出大多數
    成大學生之意見,學生代表之選舉有下列兩種形式:
    1.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系學生代表之選舉。以系為選區,每區選出學
     生代表一名。
    2.每年十一月辦理各願學生代表選舉,以院為選區。其詳細辦法另以法規訂定之。

   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
   第二十二條(選舉名額之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名額,依左列規定公布:
      一、會長暨副會長名額,依國立成功大學章程第九條規定各一名。
      二、系學生代表名額,依國立成功大學章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各系一名:
          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院學生代表名額,應同於系學生代表名額:並依照日夜間部各學院選
          舉人人數,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做比例分配。

   然選舉委員會竟採用選舉公告發布三日後,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廿五號下
   午9:00召開之第卅一期學生議會第五次常會所三讀通過之學生會章程如下:

  第卅六條(學生議員之選舉)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參與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力,以及使學生議會能反應出大
    多數成大學生之意見,學生議員之選舉有下列兩種形式:
      一、由各系學會自行擇期辦理選舉產學生議員,於第三會期首次開會上任。
          以系為選區,各系應選一名。
      二、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院學生議員之選舉。以院為選區,每院
          應選一名。

       唯選舉委員會與學生議會二單位之舉措,似有部分違反學生會章程之規定
   。就選舉委員會而言,其適用法規顯然不類。就學生議會而言,其法規之通過
   日已在選舉公告發布之後,且學生會長以令文公告又在同年之五月四日,又在
   選舉投票日之後四日。唯此章程之修訂,又未經章程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在通
   過後陳學生事務處核備後公告施行,故此章程至今似仍未能生效。


       故聲請學生司法評議會解釋如下
          一、有關此次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適用之法規是否應為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第廿一期三讀通過之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並同民國九十二
              年三月卅一日三讀完成之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

          二、針對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卅日學生會舉辦之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
              ,在學生代表部份,聲請解釋其是否為無效投票即選舉無效。


提案人  航太98李品涵 20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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