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評議委員會
主旨:
對於成功大學學生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至四月間,舉辦學生會公職
人員選舉,依據之章程法規,竟為未經正常修法程序完成修法並公告之法規,
為此特聲請學生司法評議會解釋其是否違反學生會章程及相關法規。
說明:
對於成功大學學生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至四月間,舉辦學生會公職
人員選舉,其應依據選舉公告發布日當天以前之最新法規,查選舉公告之發佈
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廿一日,該選舉之適用法規應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第廿一期三讀通過之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並同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卅一日
三讀完成之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經查該章程及細則明文規定如下: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
第三十九條(學生代表之選舉)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參與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力,以及使學生議會能反應出大多數
成大學生之意見,學生代表之選舉有下列兩種形式:
1.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系學生代表之選舉。以系為選區,每區選出學
生代表一名。
2.每年十一月辦理各願學生代表選舉,以院為選區。其詳細辦法另以法規訂定之。
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
第二十二條(選舉名額之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名額,依左列規定公布:
一、會長暨副會長名額,依國立成功大學章程第九條規定各一名。
二、系學生代表名額,依國立成功大學章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各系一名:
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院學生代表名額,應同於系學生代表名額:並依照日夜間部各學院選
舉人人數,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做比例分配。
然選舉委員會竟採用選舉公告發布三日後,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廿五號下
午9:00召開之第卅一期學生議會第五次常會所三讀通過之學生會章程如下:
第卅六條(學生議員之選舉)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參與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力,以及使學生議會能反應出大
多數成大學生之意見,學生議員之選舉有下列兩種形式:
一、由各系學會自行擇期辦理選舉產學生議員,於第三會期首次開會上任。
以系為選區,各系應選一名。
二、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院學生議員之選舉。以院為選區,每院
應選一名。
唯選舉委員會與學生議會二單位之舉措,似有部分違反學生會章程之規定
。就選舉委員會而言,其適用法規顯然不類。就學生議會而言,其法規之通過
日已在選舉公告發布之後,且學生會長以令文公告又在同年之五月四日,又在
選舉投票日之後四日。唯此章程之修訂,又未經章程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在通
過後陳學生事務處核備後公告施行,故此章程至今似仍未能生效。
故聲請學生司法評議會解釋如下
一、有關此次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適用之法規是否應為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第廿一期三讀通過之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並同民國九十二
年三月卅一日三讀完成之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
二、針對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卅日學生會舉辦之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
,在學生代表部份,聲請解釋其是否為無效投票即選舉無效。
提案人 航太98李品涵 20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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