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身分回覆 這次的學生會章程大修改(尤其是選舉部分)算是學生會長、系聯會、議會有事先溝通過 因為我不是議員 所以我只是基於一個曾任議員且現任行政部門的人去代為研擬草案 這事先聲明的點 所以以下回文是基於個人去發表不代表學生會未來方向 ※ 引述《Herodotus (過了這學期就沒事了)》之銘言: > > 第廿九條 (司法評議委員會職權) > > 司法評議委員會職權條列如左: > > 一、解釋本會章程及相關法規。 > > 二、審議會長提出之駁回覆議案。 > > 三、審議議會提出之彈劾案及糾舉案。 > > 四、審議選舉罷免訴訟,並有權決定選舉罷免之有效性。 > ^^^^^^ > 這兩個字無法顯現此專屬於評議會的權力 > 若這裡僅為有權 是不是表示也有其他單位有權 > 這裡文字請再斟酌 我覺得這裡問題不大吧?! 學長的推賃有點是對法條作擴張的解釋 > >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 > 第卅一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 > > 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選舉於每年四月舉行,並於同年六月一日就職, > > 若遇假日則順延一日。 > 此條原章程有"其詳細選舉辦法另以法規訂定之" > 表示了應有另外更詳盡的法規規定選舉辦法 > 同時也提示閱讀法規者可以另尋詳細選舉辦法 > 如這裡把這句刪掉 > 意味不會另有選舉辦法 > 是否適當 個人經驗 似乎學生會選舉不曾真正合法過 且學生自治重點在於實習民主 且學生會會員僅區區一萬人 若法制能矜精簡美我覺得比較能長長久久 繁文只會造成傳成困難、執行困難 把人治的地方提高減少不必要的法制 指只設計概念性與綱要性的規範並設計衝突解決機制 個人認為比很多很多法條來的實際 這是個人經歷過立法與行政之後的感想 > > 第卅三條(會長、副會長選舉之無效) > >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選舉無效,需由選舉委員會辦理補選。 > > 一、在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 > 二、會長、副會長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會員總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 > > 三、選舉經司法評議委員會宣判選舉無效者。 > 這裡在原章程規定選舉無效時 由學生議會辦理補選 > 原意是在選舉無效確定之時 > 前任會長任期亦屆結束 > 當新任期無會長之時 行政部門亦不應有人事案 > 故學生會一切事務應由學生議會統括負責 > 故選舉委員會也應由議會方面指派組成 而隸屬於議會之下 > 所以此章或許可以更清楚的規定辦理補選選舉委員會的地位 此部分在之後章程修正到行政部門時 會提醒議會加以增列條文規避之 > > 第卅六條(學生議員之選舉) > >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參與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力,以及使學生議會能反應出大多數成大學生 > > 之意見,學生議員之選舉有下列兩種形式: > > 一、由各系學會組織系選舉委員會自行擇期辦理選舉產學生議員,以系為選區,各系應選 > > 一名。上任日為六月一日,遇假日則順延。 > > 二、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院學生議員之選舉。以院為選區,每院應選一名。上 > > 任日為六月一日,遇假日則順延。 > 學生議會本來存在著系院代任期相差半年的規定 > 緣由在學校本教育單位 > 學生難以長期關心學生自治 更缺乏相當認識 > 所以以相差半年的規定 > 希望在半年的重疊期 > 能夠達到經驗傳承與新舊接替的工作 > 如果如此修改條文的規定 > 系代院代同時於六月一日就職 五月卅一卸任 > 等新議員將工作上手後 > 可能已是半年之後的事 > 則新舊交接傳承將不容易達成 > 反使議會更趨弱化 > 另外原章程條文也有詳細選舉辦法另訂之的規定 > 以此修正條文 > 議員的選舉辦法將更為複雜 > 是否仍應在法規中保留"選舉辦法另訂之"條文 就過去幾期一會交叉任期也沒有造成比較好的傳承 而這次選制改革為的是之後學生議員兼任各級會議代表此大方向 所以比照學校學年度的任期會比較適合 且新選制議員人數會較固定 那傳承相對來說也可以比較穩定 > 第二條(學生議員之選舉無效) > 學生議員之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選舉無效。 > 一、在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 二、學生議員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選舉區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時。 > 三、選舉經司法評議委員會宣判選舉無效者。 > 若學生議員之選舉無效不辦理補選。 > 在兩年之前的選舉之中 > 曾經因情況的不同而另訂一份選舉特別辦法 > 這在議會板稍早文章裡可以找的到 > 節錄其中一條如下 > 第 25 條 >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 二 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 三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廢票: > 一 圈二人以上者。 > 二 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 三 圈後加以塗改者。 > 四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 五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六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 前項無效票及廢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會同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 > 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 這條文意在於將無效票與廢票分離出來 > 無效票為因選舉人員的疏失而造成之選票 > 廢票則是投票人疏失而造成的選票 > 倘若照上列修正條文而言以總票數為計算之當選門檻 > 則無異於將選舉人員疏失造成之選票也計算在內 > 則可能造成選舉時 > 選舉人員自己抓了若干張選票投入票匭 > 雖然無效票過多 > 但是卻使總票數超過當選門檻 > 則此舉與作票無異 > 所以此條修正條文若通過 > 將造成若干以後選舉之弊病 > 期望學生會及議會作再修正 > 又此章程修正案通過時間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 會長令公告時間又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 > 唯本次選舉公告之公告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 在時序上 > 選舉公告之公告日起 > 應準用公告日前之最新條文 > 所以此次選舉不應以此修正條文為準 > 不但應選舉系代 > 且應辦理院代表補選 > 難道選委會一早就知道修正條文必然通過嗎 > 難道議會對於修正條文一點修改意見都沒有嗎 > 這樣是不是應該請哪位議員幫我們提學生代表部分的選舉無效之訴 > 還是每位學生議員都要鄉愿的閉起眼睛得過且過 > 歷史95 第十二屆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陸廣安 這是我就一個草案研你者提供的一些答覆,謝謝 工科97 蘇晏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18.171.12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