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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psteven.bbs@bbs.ccns.ncku.edu.tw (喔YEAH) 看板: student
標題Re: [法令公告]學生會章程暨學生會章程增修條文
時間夢之大地 (2008/05/04 Sun 21:39:12)
個人身分回覆

這次的學生會章程大修改(尤其是選舉部分)算是學生會長、系聯會、議會有事先溝通過

因為我不是議員

所以我只是基於一個曾任議員且現任行政部門的人去代為研擬草案

這事先聲明的點

所以以下回文是基於個人去發表不代表學生會未來方向

※ 引述《Herodotus (過了這學期就沒事了)》之銘言:
> > 第廿九條 (司法評議委員會職權)
> > 司法評議委員會職權條列如左:
> > 一、解釋本會章程及相關法規。
> > 二、審議會長提出之駁回覆議案。
> > 三、審議議會提出之彈劾案及糾舉案。
> > 四、審議選舉罷免訴訟,並有權決定選舉罷免之有效性。
>                          ^^^^^^
>                       這兩個字無法顯現此專屬於評議會的權力
>                       若這裡僅為有權  是不是表示也有其他單位有權
>                       這裡文字請再斟酌

我覺得這裡問題不大吧?!
學長的推賃有點是對法條作擴張的解釋

> >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 > 第卅一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
> > 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選舉於每年四月舉行,並於同年六月一日就職,
> > 若遇假日則順延一日。
> 此條原章程有"其詳細選舉辦法另以法規訂定之"
> 表示了應有另外更詳盡的法規規定選舉辦法
> 同時也提示閱讀法規者可以另尋詳細選舉辦法
> 如這裡把這句刪掉
> 意味不會另有選舉辦法
> 是否適當

個人經驗
似乎學生會選舉不曾真正合法過
且學生自治重點在於實習民主
且學生會會員僅區區一萬人
若法制能矜精簡美我覺得比較能長長久久

繁文只會造成傳成困難、執行困難
把人治的地方提高減少不必要的法制
指只設計概念性與綱要性的規範並設計衝突解決機制

個人認為比很多很多法條來的實際
這是個人經歷過立法與行政之後的感想

> > 第卅三條(會長、副會長選舉之無效)
> >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選舉無效,需由選舉委員會辦理補選。
> > 一、在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 > 二、會長、副會長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會員總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
> > 三、選舉經司法評議委員會宣判選舉無效者。
> 這裡在原章程規定選舉無效時  由學生議會辦理補選
> 原意是在選舉無效確定之時
> 前任會長任期亦屆結束
> 當新任期無會長之時  行政部門亦不應有人事案
> 故學生會一切事務應由學生議會統括負責
> 故選舉委員會也應由議會方面指派組成  而隸屬於議會之下
> 所以此章或許可以更清楚的規定辦理補選選舉委員會的地位

此部分在之後章程修正到行政部門時
會提醒議會加以增列條文規避之

> > 第卅六條(學生議員之選舉)
> >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參與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力,以及使學生議會能反應出大多數成大學生
> > 之意見,學生議員之選舉有下列兩種形式:
> > 一、由各系學會組織系選舉委員會自行擇期辦理選舉產學生議員,以系為選區,各系應選
> > 一名。上任日為六月一日,遇假日則順延。
> > 二、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院學生議員之選舉。以院為選區,每院應選一名。上
> > 任日為六月一日,遇假日則順延。
> 學生議會本來存在著系院代任期相差半年的規定
> 緣由在學校本教育單位
> 學生難以長期關心學生自治  更缺乏相當認識
> 所以以相差半年的規定
> 希望在半年的重疊期
> 能夠達到經驗傳承與新舊接替的工作
> 如果如此修改條文的規定
> 系代院代同時於六月一日就職  五月卅一卸任
> 等新議員將工作上手後
> 可能已是半年之後的事
> 則新舊交接傳承將不容易達成
> 反使議會更趨弱化
> 另外原章程條文也有詳細選舉辦法另訂之的規定
> 以此修正條文
> 議員的選舉辦法將更為複雜
> 是否仍應在法規中保留"選舉辦法另訂之"條文

    就過去幾期一會交叉任期也沒有造成比較好的傳承
    而這次選制改革為的是之後學生議員兼任各級會議代表此大方向
    所以比照學校學年度的任期會比較適合
    且新選制議員人數會較固定
    那傳承相對來說也可以比較穩定

> 第二條(學生議員之選舉無效)
> 學生議員之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選舉無效。
> 一、在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 二、學生議員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選舉區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時。
> 三、選舉經司法評議委員會宣判選舉無效者。
> 若學生議員之選舉無效不辦理補選。      
> 在兩年之前的選舉之中
> 曾經因情況的不同而另訂一份選舉特別辦法
> 這在議會板稍早文章裡可以找的到
> 節錄其中一條如下
>   第 25 條
>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       二  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       三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廢票:
>       一  圈二人以上者。
>       二  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       三  圈後加以塗改者。
>       四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       五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六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      前項無效票及廢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會同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
>      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 這條文意在於將無效票與廢票分離出來
> 無效票為因選舉人員的疏失而造成之選票
> 廢票則是投票人疏失而造成的選票
> 倘若照上列修正條文而言以總票數為計算之當選門檻
> 則無異於將選舉人員疏失造成之選票也計算在內
> 則可能造成選舉時
> 選舉人員自己抓了若干張選票投入票匭
> 雖然無效票過多
> 但是卻使總票數超過當選門檻
> 則此舉與作票無異
> 所以此條修正條文若通過
> 將造成若干以後選舉之弊病
> 期望學生會及議會作再修正
> 又此章程修正案通過時間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 會長令公告時間又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
> 唯本次選舉公告之公告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 在時序上
> 選舉公告之公告日起
> 應準用公告日前之最新條文
> 所以此次選舉不應以此修正條文為準
> 不但應選舉系代
> 且應辦理院代表補選
> 難道選委會一早就知道修正條文必然通過嗎
> 難道議會對於修正條文一點修改意見都沒有嗎
> 這樣是不是應該請哪位議員幫我們提學生代表部分的選舉無效之訴
> 還是每位學生議員都要鄉愿的閉起眼睛得過且過
>                           歷史95  第十二屆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陸廣安

這是我就一個草案研你者提供的一些答覆,謝謝

                                        工科97  蘇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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