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5.04 會長令:包裹增刪「學生會章程」暨頒布「學生會章程增修條文」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長
紅色為增修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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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修正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包裹增刪第五章暨第六章
第五章 司法
第廿六條 (司法評議委員會之組成)
本會設司法評議委員會,由評議委員組成,為本會的司法機構。
第廿七條 (司法評議委員)
司法評議委員會設司法評議委員五至九名。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司法評議委員任期至其會員資格消失時止。
司法評議委員連續二次缺席評議委員會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
第廿八條 (司法評議委員長)
司法評議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由委員互相推選產生,任期一學年,對外代表司法評議委
員會,對內負責召開司法評議會。
第廿九條 (司法評議委員會職權)
司法評議委員會職權條列如左:
一、解釋本會章程及相關法規。
二、審議會長提出之駁回覆議案。
三、審議議會提出之彈劾案及糾舉案。
四、審議選舉罷免訴訟,並有權決定選舉罷免之有效性。
第卅條 (獨立性)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相關職務。
評議委員應超出黨派、利益,依據本章程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評議委員會之決議與本會法規具同等效力。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卅一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
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選舉於每年四月舉行,並於同年六月一日就職,
若遇假日則順延一日。
第卅二條(會長、副會長之罷免)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得經由會員百分之五以上連署提議,經會員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票
罷免之,採多數決。如罷免成立,行政部門即應解散。罷免通過後,會長、副會長視同因
故出缺。
第卅三條(會長、副會長選舉之無效)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選舉無效,需由選舉委員會辦理補選。
一、在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二、會長、副會長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會員總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
三、選舉經司法評議委員會宣判選舉無效者。
第卅四條(會長、副會長補選方式)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若有第卅三條所列之情形者,選舉委員會需於選舉無效後一個月內辦
理會長、副會長選舉補選。所選出之會長、副會長任期至該任會長任期屆滿日止。補選會
長、副會長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應達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補選以一次為限。
第卅五條(選舉無效之代理)
若會長、副會長補選選舉再度無效,則由學生議會議長成為代理會長並組織行政部門,其
代理期間至本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議長代理會長期間,其學生代表資格視同自動消
失,學生議會需選舉新任正副議長。
第卅六條(學生議員之選舉)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參與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力,以及使學生議會能反應出大多數成大學生
之意見,學生議員之選舉有下列兩種形式:
一、由各系學會組織系選舉委員會自行擇期辦理選舉產學生議員,以系為選區,各系應選
一名。上任日為六月一日,遇假日則順延。
二、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院學生議員之選舉。以院為選區,每院應選一名。上
任日為六月一日,遇假日則順延。
第卅七條(學生議員之罷免)
學生代表之罷免,得經由原選區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經原選區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罷
免之,採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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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通過
第一條(司法評議會議)
司法評議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司法評議會議,對行政部門及議會做出建議,審議
會長及議會提出之議案。會長及議長應列席此會議。
若議會對行政部門提出彈劾或糾舉、會長提出駁回覆議仲裁、會員提出投票訴訟,司法評
議委員會應於一周內召開司法評議會議並審議完成。
第二條(學生議員之選舉無效)
學生議員之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選舉無效。
一、在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二、學生議員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選舉區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時。
三、選舉經司法評議委員會宣判選舉無效者。
若學生議員之選舉無效不辦理補選。
第三條(各項投票時程)
投票公告應於投票日前一個月公告之。
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十四日前完成。
登記公報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
公開選舉活動期為公告公報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第四條(選舉罷免訴訟之提出)
候選人及投票人若對選舉委員會舉辦之各項投票產生疑慮,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一周內向司
法評議委員會提出選舉罷免訴訟。
第五條(公告與實行)
本組織章程增修條文,經議會通過後,由本會會長公告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會內組織概述)(尚未三讀通過)
本會分為三大部門:行政部門、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司法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
議會)。
//第六條(行政會議) (尚未三讀通過)
行政部門應定期召開行政會議,其成員包含會長、副會長、各部長、各副部長、法規委員
會主任委員、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政策部門部長。
行政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並公開。
會長為行政會議之當然主席,若會長不克主持則由副會長代理。
//第七條(學生議會會期) (尚未三讀通過)
第一會期為六月一日至下學年度上學期開學日後算七天止。
第二會期為該學年上學期開學日後算八天起至該學年下學期開學日後算七天止。
第三會期為該學年下學期開學日後算後算八天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修正案第八條(選舉委員會) (尚未三讀通過)
各系選舉委員會及選舉委員會依照公平、公正且公開的方式辦理各項選舉罷免,選舉相關
額外規定由當此選舉委員會之決議產生。
選舉委員會應輔導各系選舉委員會運作。
系選舉委員會應遵守學生會相關選舉規定。
//第九條(校內各級會議學生代表) (尚未三讀通過)
若學校要求學生會提供校內各級會議代表,學生會應秉持公平、公正且公開之方式產生。
若校內有明文規定代表人則遵照校內規章辦理。
若無明文規定者,由會長或議長提名經議會認可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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