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學生會"學生會選舉罷免細則"
第三十八條(選舉無效之情形)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圈二人以上者。
三、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舉票污染至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
,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該條文為所有學生會法規中唯一規定無效票認定標準的條文
請教選舉委員會究竟是憑哪一條條文做出第17號票所所有選票為無效票的決議?
請教第17號投票所內的選票究竟哪一張違反該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如未違反 那選舉委員會該決議的法律基礎為何?
是否已違反該細則的相關規定?
依法行政應該是學生社團的最低底線
請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不要帶頭做錯誤示範
生命科學系九九級 王德瀛
※ 引述《intron ( 德瀛)》之銘言:
> ※ 引述《SAOdow (成大學生會權益部)》之銘言:
> > 【學生會第十六期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會第卅二期議員選舉】
> >
> > 學生會正 副會長
> > 表示有問題選區
> > 【成功校區】
> > 第17投票所:生科系** 0 0 0 33 0 33
> > 註:生科系投票所因為有外系生投票加上名冊人數與總票數明顯不符 故予之無效決定
> 幾個問題就教於選委會
> 1.
> 選委會認定第17投票所所有票數皆為無效票的條文及理論基礎為何?
> 請問學生會相關辦法中可有:
> "遇有投票所選務工作嚴重疏失時該投票所所有選票接定為無效票"?
> 若無 請教選舉委員會 何以能逕自宣布為無效?
> 若有 則請教選舉委員會 為何選舉委員會的選務疏失 要由投票人承擔?
> 投票權人經合法票(正確程序 正確圈選)後之選票理應為有效票
> 何以今選委會選務疏失 造成第17投票所 票數不符 該合法選票即變為非法
> 若有此條文 此條文明顯已經侵犯投票權人之投票權 理應無效
> 參考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之規定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
>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
> 四、圈後加以塗改。
>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
>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
> ,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 可以發現某張選票被認定為無效票的理由應為 未經合法投票 而非選務疏失
> 若真有選務疏失情事
> 參照我國近來案例(高雄市長選舉 總統選舉等)
> 可分為1.影響選舉結果
> 及2.不影響選舉結果討論
> 若該選務疏失卻以可能影響選舉結果
> 應該宣布全部或部分選舉無效 而全部或部分重新投票
> 以彌補投票權人投票權所受之侵害
> 若該選務疏失並不足以影響及和動選舉結果
> 縱使票數與名冊不符
> 也不重新投票
> 且所有票軌內經正確圈選的選票皆為有效票
> 2.
> 選舉委員會因選務疏失致使第17條票所選票全部被視為無效票
> 選舉委員會是否應向第17條票所投票權人鰾是歉意?
> 且彌補上述投票權人權益之損害?
> 3.
> 請教選舉委員會 為何直至投票日當天 生科系管並無選舉公報?
> 4.
> 請教選舉委員會
> 除發生該等重大的選務疏失外
> 尚有敝系系管未張貼選舉公報 歷史系管於選舉前一兩天才緊急補張貼情事
> 選舉委員會是否有人應該出來負起應負的責任?
> 生命科學系九九級 王德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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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的樹種在十九世紀的土壤裡,離地面最遠的一片葉子也含著土壤的成分。如果斯
蒂芬‧茨威格的維也納是我的土壤,我不會是現在的我。年輕時留學美國,看見美國的年
輕人抬頭挺胸、昂首闊步,輕輕鬆鬆地面對每天升起的太陽,我覺得不可思議:這樣沒有
歷史負擔的人類,我不曾見過。
我,還有我這一代人,心靈的沉重與激越,是否有一個來處?
~百年思索 龍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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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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