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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maloya.bbs@bbs.ccns.ncku.edu.tw (夜與微霜初渡河) 看板: student
標題可申請賠償相關條例
時間夢之大地 (2007/12/03 Mon 17:59:32)
 一、被害人死亡時:
 第  192 條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可以向肇事者要求學長急診之有關醫療費用,以及殯葬費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第十款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何謂法定義務責任者?
 第1114 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肇事者亦要負起鐘學長父母之扶養費用。
 
  然後根據汽機車強制險,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賠償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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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在上通識課時,由老師提供,老師是地方法院的法官。
 他很關心這件事情,也看過了我們的訴求,但他認為訴求不太適當。
 第二點也許可以增加這些東西,有更明確的目標。
 另外老師提醒轉告學生會,肇事者可能會進行脫產的動作
  相關脫產的法律,之前已有同學告知,此處不再說明。


                           企管98 黃玟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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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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