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發文者:第十五屆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會長蘇晏良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25日下午4點3分
主旨:依據第二十九期學生議會決議即日起廢止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預算實行細則。並
頒行國立成功大學預算法(詳附件),即日起生效。
附件: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預算法
第一章 通 則
第 一 條 (適用範圍)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預算之籌畫、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細則之規定行之。
第 二 條 (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
各部門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
法程序公佈者,稱法定預算;在單一計畫或業務之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部門分配實施之
。
第 三 條 (經費定義及種類)
稱經費者,為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得支用期間分下列三種。
一、期定經費:以一預算辦理期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別繼續使用,但以該學年為限。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預算期間支用。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
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 四 條 (期入之定義)
稱期入者,謂一預算辦理期之一切收入,及前期之結餘,視為本學期之期入。收入係指一
切以成功大學學生會之名義所獲得之價金與增與物,舉凡:會費徵收,與私人或公司行號
訂立契約所獲得之收入、校方補助款、政府各級機關補助款。
第 五 條 (期出之定義)
稱期出者,謂一預算辦理期之一切支出,預算預備金及前期之結欠,視為本學期之期出。
第 六 條 (資本門、經常門)
期入,期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資本門、經常門。期入,除增加債務或減少資產為資
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應為經常收入,應列為經常門。期出,除減少債務或增置、改
良資產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列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第 七 條 (付債之禁止)
學生會不得對外舉借債務。
第 八 條 (預算辦理期次)
學生會預算,除繼續經費外,每一預算辦理期間各辦理一次。
第一期間:六月一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
第二期間:十月一日至隔年二月底
第三期間: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第 九 條 (應編入預算事項)
學生會之期入及期出,均應編入其預算。
第 十 條 (期入期出時期之劃分)
學生會之期出、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學期所屬之時期。
學生會之期出、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收取權利、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時
期。
第 十一 條 (預算種類)
總預算:�悀@預算期間內各單位預算之期入、期出總額所編之預
算,為總預算。
部門預算: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法規所成立之各部門之預
算。
部門預算之分配預算:部門預算內,依預算性質劃分之各預算。
第 十二 條 (總預算定義及彙編)
學生會每一預算辦理期,各就其期入、期出全部所編列之預算,為總預算。總預算應以各
部門預算之期入、期出之總額,彙總編成之。
第 十三 條 (預備金之設定方法)
第一預備金於部門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之十分之一。
學生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經學生議會同意者不在
此限。
第 十四條 (非預算範圍處分之禁止)
學生會不得於預算所編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違背前
項規定之支出,除賠償學生會之財產損失並送交學生獎逞委員
會。
第二章 預算之籌畫擬編
第 十五 條 (概算之擬編)
概算由學生會各部門編列。各部門之概算應於預算送交議會二日
前提交至會計單位。
第 十六 條 (總預算之編製與提交)
會計單位將各部門期初概算,彙合整理,附上本法第十八條所要
求之參考資料編成學生會總預算案,加具說明呈會長簽核後,提
交學生議會審議。未附上參考資料,學生議會得加以凍結。
第 十七 條 (提交總預算之期限)
第一期間之提交期限為當選公告日後十五天;第二期間之提交
期限為九月十五號前提交,第三期間之提交期限為二月十五號
前提交。
第 十八 條 (總預算書應附之參考資料)
學生會總預算書應附左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一、 選舉時之政見與全年工作計畫。
二、 各單位於預算辦理期間之工作計畫書。
三、 預算辦理期間內之各活動簡易企劃書。
四、 學生會資產清單列表與資產證明。
五、 學生會前兩個預算辦理期間之預算書及決算書。
六、 會計單位應提供前年度收支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學
期財政措施。
第 十九 條 (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之決定)
總預算期入應按來源科目編定之。
各部門期出應按政事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
預算科目及預算書表格式由財務部提出,送交議會通過後定之。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第 廿 條 (總預算之審議方法)
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由學生會長及財務部長及相關首長列席並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
期初期入預算編製之經過。
預算案之審議,期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期出
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限,審議時應就部門別及義務別分別決定之。
第 廿一 條 (總預算之議決期限)
總預算第一期間應於六月一日,總預算第二期間應於十月一日,總預算第三期間應於三月
一日前由學生議會完成議決,若未能如期完成三讀,則就該期限前審議之結果通過該預算
案。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 廿二 條 (期出分配預算之執行)
各部門執行期出分配預算應按每學期工作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
之,而下一預算期間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但在此學期列為繼續經費者,得轉入下一預算
期間繼續支用,但以該學年為限。
第 廿三 條 (期出分配預算及各經費之流用)
各部門之期出分配預算,其同一業務或計畫之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且該部門第一
預備金已用盡,而其他科目有剩餘時,可請議會召開臨時會申請流用之。
第 廿四 條 (第一預備金之支用)
各部門執行期出分配預算如遇有經費不足時,應報請部門首長同意,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
第 廿四 條 (執行狀況之監督)
學生議會對於個部門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適時需要隨時調查之。
第五章 追加預算
第 廿五 條 (追加期出預算之情形)
各部門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期出預算,但須於計畫或業務尚未執行前一週提
出。並得議會同意。
一、因增加業務或計畫而增加經費時。
二、所辦活動因重大事故而超過法定預算時。
第 廿六 條 (追加期出預算經費之平衡)
前條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務部提出追加期入預算平衡之。
第 廿七 條 (追加預算程序準用總預算規定)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細則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 廿八 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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