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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議長晏良的回應,另外我對學生會有如下幾點看法與建議。
行政部門應該於每次選舉前之"適當期限"內向議會提出人事案(適當期限
需包含因議會召集開會所需公告天數,以及人事案若被否決後因而重提人事
案的工作天數),若無,因而造成任何事務延誤應屬行政部門的行政疏失。
唯若議會內部無故不開會或多次無故流會,導致議案過晚審理,則屬於行政
怠惰。
所以對於這件事情,以上述的看法來說,議長應該不需要跳出來道歉。
主委被提名人所提出任何"日程表"僅能視為其個人"政見",由於被提名人
有被否決的可能,被提名人不在其位亦不得謀其政而他提出的日程表也可能
因人事案被否決而廢置。同時,選委會由主委召集組成,在主委人事案通過
之前,選委會如同空置部門,故也不應有人或部門"代"發布選舉公告,更何
況其代發之公告背後之日程表上屬個人政見。
歸結來說,本案緣由行政部門過晚提出人事案,固然現行選罷法有其瑕疵
,但人事行政須對現行體制有一定尊重,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最近幾次選舉都出現上述問題,除卻行政部門疏
心而延誤提案外,常常也由於找不到適當的主委人選,希望學生會要能透過
每次選舉培養出一群重視關心並了解選舉事務和選舉問題的人才,以後選舉
才能盡量減少這類的失誤。
歷史95 陸廣安
> 廣安學長:
> 在這向學長以及所有同學說聲抱歉,關於這些問題,很明顯的學生會
> 和議會有些行政瑕疵。公告是選舉委員會發佈的,嚴格來講是暫代的。
> 學生會有在10月30日通知議會必須通過選委會主委任命案,發出會
> 議通知也需要公告7天,所以是6號開會。如果正式任命後才開始選舉
>
> 對選舉時程上、會內行政事務上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而我從主委被
> 提名人那得知11月2日至11月8日為登記日,其餘重大時承皆在11月6日
> 之後。權宜得失之後,雖然在合法性會有瑕疵,但無傷及選舉中之重
> 要活動,故告知選舉委員會主委被提名人可先行作業。
> 對照歷史,於今年5月之會長選舉亦發生類似情形,行政瑕疵導致主委
> 任命倉促。之後若有機會修改章程,會推動將選舉委員會列為常設且
> 行政超然中立的行政部門,意即會長必須於學期開始提名合適人選給
> 議會任命。若達成,選舉在急才倉皇任命之情形就不復現。
> 學生議會議長 蘇晏良
> 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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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如果你很想要一件東西,就放它走
如果它回來找你,就會永遠屬於你
要是它不回來,那麼它根本就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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