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ryid.bbs@bbs.ccns.ncku.edu.tw (最愛老婆大人), 信區: student
標題Re: [學生會自己去好好檢討]<麻煩M起來,歡迎轉錄>
時間夢之大地 (Tue May 25 22:04:3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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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cifel (К①ソ亡靈)》之銘言:
> ※ 引述《Terryid (最愛老婆大人)》之銘言:
> > 將廢票計為有效票確實不適當...
> > 在成功大學選舉罷免法中的門檻理論上應該是投票率門檻...
> > 所以應是以 領票人數/總會員數 才對...所以不論有效票無效票
> > 都算入領票人數...
> 總投票數/應投票數 這樣滿意嗎?
一樣的結果...閣下是認為這樣的說法比較"學術"嗎??
如果是以這樣的角度出發...無可厚非...
> > 大部分的情況下,未蓋小選章的票不多...所以以往在粗估是否有
> > 過投票率門檻都是將有效票加上廢票去計算...久而久之...學弟
> > 妹們可能就誤以為廢票也是有效票....
> > 這實在是以往學長姊的不教之罪,但是不影響選舉結果...不過我
> > 建議可以在選罷法中明文規定有效無效票的認定...以及再詳細說
> > 明門檻的類型...
> > 關於這條...我是看不出有何爭議之處...最大的問題應該是在文句
> > <<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 中的那
> > 句"或不足",有畫蛇添足的感覺。
> > 成功大學學生會選舉包含著正副會長學舉,系代表選舉與院代表選
> "選"
> > 舉,除了正副會長與系代表是一選區一人外,院代表人數是依據各
> > 院應有系代表數為名額。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並不是只針對系代
> > 表,還包含了院代表在內,由於院代表會有不足額或同額的情況,
> > 此法條正好可以一並說明這三者選舉。
> 一般立法不會把單一選舉人名額與多數人選舉名額列在一起規定,會並列在一起代表
> 兩者性質相同,也就是說系代表與院代表同樣是以選舉人數來決定名額,但成大學生會
> 明文規定,系代表只有一位 所以我說這是抄別人的條文,只不過是一些名稱換成
> 院系代表
> 引用<這個法規正好一並說明三者> 是哪三者? 系代表 院代表 學生會長?
> 系代表 院代表是還好,但是
>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
> 第三章
> 第七節(選舉結束)
> 第四十二條(最低當選票數與重行選舉(1))
>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以所得票數達左列
> 規定以上者,使得當選:
> 一、會長暨副會長選舉,以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之規定為準。
> 筆者翻遍了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 沒有一條條文有說明, 筆者推測可能是學生會
> 當初在抄別人的條文時漏抄了該條條文,當然了 學生會長選舉是用不到這條條文的,因為
> 每次選舉一定都會抓一組 "對照組" 出來
感謝閣下幫我抓錯字...打完後無審視文章是我的過失...
"一般立法"的依據為何呢? 學理嗎? 是哪一派學者的著作或是論述呢?
說實在話,在本法條能夠充份說明門檻的情況下,就敝人的拙見實在
看不出哪裡有違立法精神並且造成解讀有問題。致於閣下所提由於性
質的差異,應該要分開列為兩個法條,以免不夠學術,這點我相信議
會在近期的修法應該會考慮處理,感謝閣下的意見。不過我想補充,
院代選舉除了當選人數與系代不同外,其職責與門坎計算方式都與系
代相同,當初列法條的學長們是基於此點將者合並列於一條,並且我
在當初修法時也曾詢問過東吳政治系的老師,以及中正政治所研究中
選外選舉事務的同學,他們都覺得並無不妥,那閣下又是依照哪些立
論根據來認為有所缺失呢?
至於學生會長暨副會長的選舉罷免細則,我很驚訝網路上沒有將會長
當選門檻整理進去,這點應該是當初整理資料的人遺漏了,因為在門
檻的部份有進行兩次修法,敝人參與了其中一次,因此確定對於正副
會長的當選規定有法條說明。有可能是網路上整理時有所失誤,閣下
若對詳細的條文內容有興趣,可以到議會向議員們借閱議員手冊,裡
面對有學生會章程更為詳細且完整的記載。
> > 所以並無同學所指稱不適用的原因,我想會有此誤解,可能在於同
> > 學不清楚學生會的選舉項目與運作模式。
> > 同樣是同學不清楚學生會的運作所致,在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第一條中
> > 就有明定會員資格,研究生與博士生並不在會員資格中,所以在選舉時
> > 都會特別要求選務人員核對學生證,以免會有研究生與博士生誤投。
> > 此外,選務人員還會在學生證上蓋一個這次選舉的小選章,證明其投過
> > 票,以免他跑到其他投票所投票。至於簽名的部分,除了核對投票是否
> > 為本人外,同學可能不知道每次開票的時候,監委除了要在現場監看開
> > 票外,還必須細數選舉人簽名,以防止有作票的情形發生。所以雖然每
> > 次選舉都只有一兩千票,但是都開很久。
> 原作者說的好,筆者是不了解學生會的運作,所以不曉得為什麼在選舉當天還有人在從
> 事競選活動
> 筆者也不知道選舉委員會是這樣在運作,可以讓候選人拿著選票到處發,聽清楚
> 歐,不是選舉人去"領"選票,是<候選人>去"發"選票
> 筆者更不知道上次選舉有爭議的票櫃與這次有爭議的票櫃相差這麼多,而且還是"明顯"
> 有爭議的票櫃,其他爭議比較小的票櫃就不用說太多.
> 最讓筆者奇怪的是為什麼開票的時候,有些人提議要檢驗選舉人員名冊,但是選委會沒
> 有檢驗,而且到現在還是沒檢驗 當然,筆者不是學生會的,不清楚學生會流程,也不曉得
> 現在那個選舉人員名冊到底是怎麼回事?
> 至於原作者說不會發生誤投事件,筆者可以告訴原作者,有一些人知道這次選舉一堆問題
> 就開始玩學生會,那些人都是投了平均四次的選票 核對有確實嗎? 不然怎麼可以投
> 這麼多次? 蓋章有用嗎? 塗一下就塗掉了.
> 這種事情看選舉人員名冊就知道了 但是選舉人員名冊呢?
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中有明文規定選舉當天候選人不能進行選舉活動,
若閣下認為此點有疏失,老話一句,可以在體制內伸請招開選舉法庭
將所有你認為不公的地方一併提出,直接給現任的議會難堪。這樣的
做法決對比你在這邊吊書袋有用多了。
我沒有參與這次選務,並無法直接針對這次選務的"弊端"為你做說明,
之前所提也是我們當時的做法,事實上敝人是針對閣下之前所言對於簽
名不能防止弊端一事進行說明,在執行夠嚴僅的情況下,對照學生證簽
名與加蓋小選章是有用的(當時的學生證是紙製的),若現今因為學生證
材質的問題或是執行不夠嚴謹造成的缺失,相當歡迎同學的糾舉以及在
選舉法庭做證,讓往後的學生會有所警惕。
最後針對閣下一直強調的"抄法條",個人對這樣的說法深感不妥。一個
人在對一件事做判斷時,一定有其內心的理論依據,這些理論依據跟一
個人的學經歷有關,就如同閣下今天在判斷學生會章程中的缺失時,所
提出的"一般立法原則",也是根據別人寫過的法案或文章來做為判別依
據,那閣下不也是"抄別人的概念"來當做自己的概念嗎?
民法,刑法甚至於憲法也是參考其他國家相關法律再依照民情訂定出,
也會有所不完善需要修改的地方,更不用說以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為母
法依據,編修而成的成功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了。
今天同學們根據所見,提出不足,甚至修理攪不清礎狀況的學生會成員
,我個人並無認為不妥。畢竟有罵有進步,但是也請同學們在罵人前想
想看會不會罵到自己,或是流於口水戰卻少了行動。之前敝人有說過,
若你不爽學生會或學生議會,體制內你有反制的權力與方法,體制外你
可以進行抗議靜坐搞組織戰,這些決對會比你這學生會板逞英雄有用多
了。你進行了實質的行動就算失敗,大家也會對你敬畏三分,你在這邊
打口水戰,就算罵到學生會臭頭,對他們也無損,反正眼不見為淨。而
且還有可能會被反罵成吊書袋的半筒水...何必呢?化你現在的怒氣為動
力快去伸請招開選舉法庭吧,我支持你,G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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