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ryid.bbs@bbs.ccns.ncku.edu.tw (最愛老婆大人), 信區: student
標題Re: [學生會自己去好好檢討]<麻煩M起來,歡迎轉錄>
時間夢之大地 (Tue May 25 15:58:2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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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是好事...代表有人在關心學生事務....
不過這次的爭議也點出了不少以往大家沒有重視的問題....
或許可以趁這次修法一次處理掉...
以下我慢慢回答...
※ 引述《lucifel (К①ソ亡靈)》之銘言:
> 之前我用 [提問] 是對學生會的一種尊重,希望學生會自己好好檢討一下,既然
> 學生會有人不反省要硬凹,那我就不會手下留情了. 要玩章程條款我陪你們玩.
> =======================
> 根據2638 Wilfred => [疑問]關於選舉爭議
> 有效票=同意+不同意+廢票
> 資源95 陳昱宏
> 2649 hunterww => [疑問]關於選舉爭議
> 廢票也就是無意見不舉手同等意義
> 那這時就是贊成大於反對啦
> 資源95 陳昱宏
> 廢票,無效票也,意指無法在選舉中發生效果之選票,既然都說他是無效票了怎麼
> 會把廢票列入在有效票內? 不知道的東西就不要亂講,正確的說法是
> 總投票數=有效票(同意票,不同意票)+無效票
> 廢票=無意見? 原作者說笑話的能力不錯,我笑了.
> 一般廢票的形成有兩種模式,一種為無關於選舉人意志的人為疏失,例如選務人
> 員的疏忽與選舉人的疏忽. 另一種為選舉人意志的選擇,例如百萬廢票聯盟的主張
> 第一種模式選舉人有要表達意見,但是因人為疏忽造成無效票 第二種模式則為選
> 舉人對於候選人一種表達贊成與不贊成以外意見的方式 廢票=無效票 只是無法
> 在選舉中發生效果之選票 廢票哪裡是無意見?
將廢票計為有效票確實不適當...
在成功大學選舉罷免法中的門檻理論上應該是投票率門檻...
所以應是以 領票人數/總會員數 才對...所以不論有效票無效票
都算入領票人數...
大部分的情況下,未蓋小選章的票不多...所以以往在粗估是否有
過投票率門檻都是將有效票加上廢票去計算...久而久之...學弟
妹們可能就誤以為廢票也是有效票....
這實在是以往學長姊的不教之罪,但是不影響選舉結果...不過我
建議可以在選罷法中明文規定有效無效票的認定...以及再詳細說
明門檻的類型...
> ========================
> 2644 Wilfred => 針對系代表選舉爭議之解釋
>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
> 第三章
> 第七節(選舉結束)
> 第四十二條(最低當選票數與重行選舉(1))
>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以所得票數達左列
> 規定以上者,使得當選:
> 二、院、系學生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
> 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 資源95 陳昱宏
> 這一條我是不曉得學生會是去抄哪裡的法規,但很明顯地不適用於本校系代表.
> 這是以選舉區人數多少來決定選舉名額的選舉區制度,但是我們的選舉區是以系
> 為單位,而且不管一系人數多少,名額只有一位. 這不是門檻高低的問題了,因為
> 只要一個人出來參選,候選人數一個,選舉名額也一個,那就達成候選人數未超過
> 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這個條件,直接套用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這種
> 條款適用於多數選舉名額,不適用於單一名額系代表.
> 由上述可以看出原作者沒什麼民主素養,以為選舉只要投投票就好了,還有許多錯
> 誤的認知,同時引用章程條款還引用的洋洋得意,不知道自己引用的條款是什麼
> 意思,還誤以為這是門檻問題. 據說原作者還參加了系代表選舉. 這下好了,我不知
> 道原作者在跟學校對峙時還會鬧出多少笑話?
> 民主政治不是只靠熱誠就夠了,最重要的是能力. 像這種能力不足,只會以似懂
> 非懂的概念來含混其詞的人,真的能為學生跟學校爭取到權益嗎? 還是成天只是在
> 學生議會裡面打打嘴砲? 與其讓這種沒能力的人把學生議會弄得烏煙瘴氣,我還
> 寧願等待有能力的人出來.
> ===================
關於這條...我是看不出有何爭議之處...最大的問題應該是在文句
<<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 中的那
句"或不足",有畫蛇添足的感覺。
成功大學學生會選舉包含著正副會長學舉,系代表選舉與院代表選
舉,除了正副會長與系代表是一選區一人外,院代表人數是依據各
院應有系代表數為名額。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並不是只針對系代
表,還包含了院代表在內,由於院代表會有不足額或同額的情況,
此法條正好可以一並說明這三者選舉。
所以並無同學所指稱不適用的原因,我想會有此誤解,可能在於同
學不清楚學生會的選舉項目與運作模式。
> 2644 Wilfred => 針對系代表選舉爭議之解釋
> 為何投票時要簽名 一方面可以確認是否有人 <單人多點投票> 與 <單人多次投票>
> 另一方面可以確認投票是為廢票還是無效票
> 原作者睜眼說瞎話的能力真是一流. 投票時拿出學生證證明自己是成大學生,就算
> 你是碩士生博士生都可以投. 有多少選務人員會詳細檢查選舉人的學生證,然後看他
> 簽的是不是自己的名字? 再假設,如果有許多人簽的是自己的名字,但是他卻到許多
> 的投票點投票,是否能及時發現這種現象? 此外,<靠簽名還可以確認投票是為廢票
> 還是無效票>,我都不知道原來簽名這麼好用,最好學生會在開票的同時還核對了各投
> 票所的選舉人員名冊,以確定沒有其他類似不法事件的發生,這種不負責任的話原作者
> 已經講過一次了,再講就不新鮮了.
同樣是同學不清楚學生會的運作所致,在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第一條中
就有明定會員資格,研究生與博士生並不在會員資格中,所以在選舉時
都會特別要求選務人員核對學生證,以免會有研究生與博士生誤投。
此外,選務人員還會在學生證上蓋一個這次選舉的小選章,證明其投過
票,以免他跑到其他投票所投票。至於簽名的部分,除了核對投票是否
為本人外,同學可能不知道每次開票的時候,監委除了要在現場監看開
票外,還必須細數選舉人簽名,以防止有作票的情形發生。所以雖然每
次選舉都只有一兩千票,但是都開很久。
> 說到認定選票是無效票還是廢票,在2626 kitsune ◆ 針對系代表選舉爭議之解釋
> 對無效票與廢票做出了區隔,但是依照 ◆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
> 第三十八條(選舉無效之情形)
>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 二、圈二人以上者。
> 三、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七、將選舉票污染至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
> ,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 -----------------
> 根據上文,違反以上規定者,視為無效票,這跟廢票認定標準是一樣的,我不知道為何
> 要突然分出無效票與廢票的區別,我想這大概是連學生會自己連廢票等於無效票
> 都還搞不清楚狀況.
> =======
> 在這裡我要頒發最佳睜演說瞎話獎給現任學生議會議長
> 根據
> 2633 MarineBlue => 針對系代表選舉爭議之解釋
> 某位系代表的選舉開票結果,廢票部分過多(但並不影響該候選人之當選結果)
> ^^^^^^^^^^^^^^^^^^^^^^^^^^^^^
> 這一句是重點
> 根據
> 2609 kitsune ◆ [選委會公告] 當選門檻
> 歷史系代表 28
> 2621 SAOdos ◇ [選委會公告] 系代表選舉結果
> ◇使用前◇
> 同意 不同意 廢票 門檻
> 歷史系系代表候選人
> 1號 歷史95級 陸廣安 25 7 70 28 落選
> ◆使用後◆
> 同意 不同意 廢票 門檻
> 歷史系系代表候選人
> 1號 歷史95級 陸廣安 33 11 12 28 當選
> 原來學生議會議員可以用內定的歐,結果明明就是落選為什麼偏偏說是當選?
> 在2633 MarineBlue => 針對系代表選舉爭議之解釋
> 可以刪除部分對選舉事務抱持玩笑心態的選票
> 但是依成大學生對公眾事務的熱心程度而言
> 本次開票從寬認定是可以讓有熱誠的學生
> 減低因為選務人員疏失而造成的未當選情形
> [既要從寬認定,又要刪除選票. 這個從寬認定還真寬,都你們講就好了,還要什麼選委.
> 此外刪除部分選票就代表著否認選舉人的權利,既然學生會都可以否認學生們的
> 權力,那學生們可不可以也否認學生會的存在?]
> 2643 Libertine => 針對系代表選舉爭議之解釋
> 選票上出現用章蓋出一些不雅的字眼,以及將章蓋在候選人的照片上
> 對於類似這樣的選票 我們認定這是一種抱持著玩笑的心態
> 監察委員 資訊95 楊立德
> [這個認定還真主觀,根據sorrow的銘言,指出一般人對學生會看法<大家心目中會騙錢
> 不做事的學生會>,當然會有些人故意投廢票表達他們的意見,如果照你上面的定義,
> 那台灣的百萬廢票聯盟是有其政治理念,還是單純把這次總統大選當作一場玩笑?]
> ======================
> 監察委員是吧,本來是不太想講的,既然你跳出來讓我罵,那我就開始罵----瀆職!!
> 根據
> 2636 lucifel ◆ [提問]關於此次選舉的眾多疑點
> 關於投票過程
> 裡面講到選委會突然把投票時間改到晚間10點,這個嚴重影響到選舉程序,在民主
> 制度裡面,程序有問題 實質不討論. 這是為了維護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存在,所以必須
> 堅守<程序正義>.
> 這時愛亂引用條款的hunterww 又在 2630 => 針對系代表選舉爭議之解釋
>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細則第十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執掌)
>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 第十一條第四款(請查照第二項關於監察委員權力之說明),監察委
> 員為選舉委員會之成員,具有更改訂定規則並審查主任委員變更規則之權力。
> 資源95 陳昱宏
> 既然監察委員有審查主任委員變更規則之權力,為什麼不提出異議. 好,沒關係
> 這一點讓你們凹. 假設,現在投票延到晚間10點,為什麼10點過後還有人在投票?
> 在這裡我先幫 Wilfred 引用一條條款好了
> 依據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細則
> 第三章
> 第一節 選舉人
> 第十六條(投票時間)
>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
> 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 某些人 : 所以會有些人在投票時間過後能可投票
> 好! 這一點又讓你們凹, 但是你不要告訴我由於當時在加長賽的選舉時間後(即晚間
> 10點),在接近10點半時還有人在投票...這是什麼原因,是否可以請監察委員解釋一下?
> 還是當時都沒有監察委員在場? 所以沒人看到....
> ====================
> 最佳假惺惺獎得主------現任學生議會議長
> 根據
> 2654 MarineBlue => 針對系代表選舉爭議之解釋
> 由於內容太過噁心,筆者無法引用
> 我想,這次選舉弊端一堆,不要說現任學生議會議長什麼都不知道,什麼都沒參與?
> 或許本人還是始作俑者....也說不一定
> 文中提到要招開公聽說明會,這次弊端一堆不是靠說明會就能解決的吧....
> 我想現任學生議會議長也知道這些弊端,還能安心的準備接任,看來其對權力的執著
> 還不是普通的深,我看該是時候向 成大學生會司法評議會 提議此次選舉無效或當
我還是必須強調一次,選舉門檻是指投票率門檻,就算是同額競選
也是一樣,因為章程內並無特別針對同額競選設立不同的門檻,關
於這點我覺得議會可以下次修法討論,但是對於這次選舉結果並無
太大的影響。
其實這次選舉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小選章的認定問題,以往就曾為
此討論過,所以我建議議會可以再針對這部分進行討論,因為選務
人員疏失並不能抹煞投票人領票與投票的行為,所以取消小選章或
其他意見都是可以進行討論的。
至於其同學們所認為的弊端,可以建議在收集相關資料後申請招開
選舉法庭,或是針對條文的部分申請評委解釋。或許這是比較積極
的做法。
> 選失效的時候了. 還是學生會要自己動手?
> 學生會不是玩辦家家酒,不要以為會辦舞會就是學生會,最重要的是能為學生跟
> 學校爭取到應得的權益,用那一知半解的認知是不能替學生爭取到權力的,
> 沒事多唸唸相關書籍,或是政治系開的課多去旁聽. 民主與人文素養是靠累積的
> 不是接受某些職務就會突然有民主與人文素養
> ============================================
> 以上為筆者向成大學生揭露這次選舉的真相與弊端
> 學生會覺得內容有與事實相違背,歡迎po版回文指教
> 如果學生會有這種人才能把黑的說成白的,那學生會就有指望了
學生會確實不是辦家家酒,他有提供一套完整的體制與章程讓我們做依據,
而學生會運作的實務,更不懂得書本上的一些基本理論就可以懂得,在體制
面學生會員可以依照章程所賦予的權利到議會旁聽列席與發言,將自己的見
解與議員們討論。此外,更有系代表與院代表之選舉提供會員實質參與學生
會運作發展個人長材的機會,實行理念的改革。若同學們不願意拋頭露面,
更有評議委員會可以提供同學們申訴保障自己的權利。
至於體制外,個人欣賞為了理想去拉白布條與進行抗議的有為青年,畢竟現
在有太多事太無力了,體制或許也不能讓人心安,因此若同學們認為學生會
的體制讓你們不能信任,我建議可以去進行長期抗議,甚至另組學生組織與
學生會抗衡,我相信我們有很多政治系的長材,一定辦的到的。
但是所有的前提都是在於你了解它,無力改變它,對它失望到了極點。如果
你今天連學生會有院代選舉也搞不懂,連選舉人資格以及選務執行開票的方
式也不清楚,甚至有些同學連自己的系代表權力也不執行,自己放棄自己的
權力與福利。那請問,你又有怎樣的資格來認為你有權罵這些遵守體制的學
生會人員? 只因為你多讀了兩年政治學?
身為會員,你絕對有權批評這些做不好的公僕,你絕對有權運用體制內的任
何管道讓做不好事情的人倒歉補救。但是,你沒有權力對你所不了解的事情
做片面的批判,甚至用"教導"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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