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390478.shtml 【聯合報╱記者羅建旺/宜蘭報導】 2008.06.19 02:36 am 去年6月宜蘭縣大里火車相撞,造成5死17傷,司機員黃林忠良一審獲緩刑 ,讓受難者家屬無法接受,二審判決,黃林忠良從二年徒刑改判為1年8個 月,但未獲緩刑。車禍受難者李佳錦的妹妹昨天說,造成這樣的傷亡,肇 事者緩刑不用被關,如何說得過去? 據了解,死者家屬曾要求法官,至少將肇事者關個1年也好,只是再怎樣 的刑度,都無法撫慰受難家屬一輩子的傷痛。 去年6月15日上午9時8分,鐵路局司機員黃林忠良駕駛機車頭,進行機車 頭動態檢試,機車頭在進大里火車站時,因為一時疏忽,撞上南下的電聯 車,造成電聯車上乘客5死17傷。 宜蘭地檢署偵結,認為黃林忠良的過失情節重大,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 ,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一審判決,地方法院以黃林忠 良的過失雖然不輕,但疏失是因為他一邊駕駛機車頭、一邊協調檢查員檢 測,導致注意力無法集中,才釀成大禍,這個疏失並不是因為聊天、飲食 等漫不經心造成,未達輕率的重大程度。 一審法官認為黃林忠良坦承且有悔意,後續的高額賠償不是黃林忠良一人 所能負擔,不宜以被告或台鐵尚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就認為被告 犯後態度不佳,加上他素行良好,若求處過重刑期,家庭頓失依靠,若僅 因偶然觸法,就置諸刑獄與社會隔離,無助於改過遷善,因此判刑2年, 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但這樣刑度、尤其是緩刑宣告,引起受難家屬不滿,無法接受,此案上訴 後,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決,黃林忠良改判有期徒刑1年8個月,雖然刑度 較輕,但未獲緩刑。 高院法官認為,黃林忠良嚴重疏失,造成重大傷亡,對被害人及家屬身心 創傷巨大,且造成一般人民對鐵路安全疑慮,在審理期間未全部達成和解 賠償,若宣告緩刑有違比例原則,不足以撫慰被害人及其家屬傷慟,也不 符社會期待與國民法律情感。 【2008/06/19 聯合報】 -- ▄▄▄▄▄▄▄ ▄▄▄▄ ▄▄▄▄▄▄ <telnet://bbs.cs.nctu.edu.tw> █▄▄▄▄█ █ ▄▄▄▄▄█ Player: SSR2000 ▄█▄▄▄▄█ ▄▄▄█ █▄▄▄▄▄ From: 118-161-185-218.dynamic.hin ☆ 次世代BS2 ☆ 可申請個人板 150MB 相簿 http://pic.bs2.to 交大資訊人 250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