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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iannfcu@kkcity.com.tw ( ) 看板: rail
標題Re: [新聞][蘋果]高鐵又誤點 退費無引導挨轟
時間KKCITY (2007/06/11 Mon 14:45:10)
借用標題,
內容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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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高鐵對於晚點的規定如下:
晚點:已購票並受列車晚點影響之旅客,得依下列規定,擇一申請處理,並免收手續費:
於起站停止旅行者,請求退還實付票價。
自起站或中途站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時,經本公司人員註記,退還票價差額。
所搭乘之列車於到達迄站之時間,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
旅客得於車票發售日起一年之內,辦理退費,規則如下:
@ 遲延三十分鐘以上未滿六十分鐘者,退還實收票價之百分之五十。
@ 遲延六十分鐘以上者,退還實付票價全額。
-----------------------------------------------------節錄自高鐵網站

請問此規則的計算時間是以表定時間為準還是以乘車時間為準呢?
如表訂七點發車九點到,那我七點上車10點01分到,完全符合退全額費用.
若是七點延誤至八點發車,但我八點上車兩小時內到,這樣算嗎?
(如果一個人是6.40買票另一個是7.40買,這樣兩個都退嗎?)

我覺得這個規定不夠完善!
因為有些區間,
如最近的台北-板橋,
只有9~10分的行程,
如果給他多延了兩倍的時間(30分才到),
就是件很嚴重的問題了.
但是由規則看起來是不退費的.

因此我認為應該由比例來計算退費的標準.
如台北到左營全程兩小時,
那就是延遲四分之一時間後退半價,
延遲一半時間後退全額.
則台中到台北或是左營表定時間一小時,
洛是延遲15分鐘即應退半價,
延遲30分後則應全額退費.

不知以上意見大家是否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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