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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gress (Break!Go!), 信區: opt_softball
標題第十一章 抗議 (PROTESTS)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Fri Jan 17 23:10:06 2003) , 轉信
1.對裁判員判斷是否準確的抗議,是不被接受的,例如:
   (1)界內球或界外球。
   (2)安全上壘或出局。
   (3)好球或壞球。
   (4)合法投球或違規投球。
   (5)跑壘員是否曾觸壘。
   (6)跑壘員是否違規離壘。
   (7)飛球是否被合法接住。
   (8)內野高飛球或外野高飛球。
   (9)是否妨礙守備。
  (10)場地是否可以繼續比壘。
  (11)光線是否足夠繼續比賽。
  (12)其他因裁判員準確性衍生的問題。
 2.下列幾點是屬於可以提出抗議的:
   (1)裁判員對規則解釋錯誤。
   (2)規則沒錯,但是不屬於該狀況適用的。
   (3)犯規處分的輕重不正確。
 3.抗議的主旨,可以包含判決內容及規則解釋。
   用實例解說會比較清楚。
   一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飛球出局,三壘跑壘員合法離壘跑壘,
   二壘跑壘員違規離壘;在二壘促請裁決出局時,三壘跑壘員回本壘得分;裁判員
   判定得分無效。本狀況的抗議,如果抗議二壘跑壘員並沒有違規離壘,或者抗議
   三壘跑壘員得分在先,二壘促請裁決在後,是不被接受的抗議。如果抗議的方式
   ,是請問裁判員,為什麼判決三壘跑壘員得分不算,請他解釋引用的規則條例,
   這是可以被接受的抗議,一旦裁判員誤解規則時,抗議成立。
 4.狀況發生後,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必須先提出抗議的意圖,否則代表放棄抗
   議機會,事後不得異議。對於球員是否有資格的抗議是例外的,這種抗議隨時生
   效。
   (1)球隊經理或代表,在抗議被駁回而要持續抗議時,要向主審提出持續抗議要求
      ,主審將立刻把這項要求轉告對方及記錄員,記縑A對於事後的判決,有重要的
      依據。
   註:促請裁決,要在投手投出下一合法或違規投球之前提出,或是在攻守交換時
       ,防守球員全部退出界內區之前提出。
 5.制式書面抗議,必須在賽後規定時間內提出才有效。
   (1)在無明文的競賽辦法規則下,書面抗議視資料收集難易度,在合理時間內要提
      出。
   (2)四十八小時,被視為較合理的書面抗議提出時限。
 6.制式書面抗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比賽日期、時間及地點。
   (2)裁判員及記錄員姓名。
   (3)抗議引用的規則。
   (4)狀況及裁判員的判決。
   (5)抗議事項。
 7.持續抗議或書面抗議的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1)抗議不成立,比賽結果不變。
   (2)抗議因誤解比賽規則而成立,比賽應自誤判發生的原點,依正確規則改判後,
      重新比賽。但是,即使重新比賽,其結果對雙方球隊實質影響,或是賽會勝負
      晉級關係,都不會產生變化時,賽會競賽單位有權決定不必重新比賽。但是需
      要向抗議球隊回覆說明。
   (3)球員資格問題的抗議成功時,犯規隊被判褫奪比賽資格,即沒收比賽。

(第十一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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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越是渺小,就越是崇拜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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