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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ai (我想睡覺~~~~~~~), 信區: opt_softball
標題第八章、擊跑員和跑壘員(BATTER-RUNNER AND RUNNER)3
時間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Wed Jul 14 11:52:20 2004) , 轉信
3. 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被認定為可以負險進壘。
 (1) 當比賽球被防守球員暴傳處理,卻仍在界內區或界外區內,而且並未成為障礙球
時。
 (2) 當擊出之球落入界內區,並且不是障礙球時。 
 (3) 當飛球被防守球隊合法接住行為中,防守球員第一次接觸到該球時,可以開始負
險進壘。**(並不需要"接住"球,只要球碰觸到防守球員即可負險進壘)
 (4) 當界內球於通過不含投手在內的任何一位內野手之後,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當
界內球被包含投手在內的任何一位內野手碰觸後,再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當界內球擊
中站在界外區的裁判時;以上情形,都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的進壘行為是負險的。 

  
4. 擊跑員或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已喪失了不會被觸殺出局的安全保障。 
 (1) 當比賽進行中,在企圖前進到次壘之前,跑壘員沒有踏觸在被認定的壘包上時,
是沒有安全保障的。 
 (2) 當擊跑員跑過一壘包後,繼續跑向二壘的行為開始,喪失擊跑員的通過一壘免於
出局特權,成為負險狀況。
 (3) 當擊跑員跑向一壘並撞移了一壘包之後,繼續跑向二壘的行為時,即喪失免於出
局特權,成為負險。
判決:(2)(3)二條,擊跑員是否企圖攻佔二壘的認定,由裁判認定。如果僅只是踏在界
內區走回一壘包,是不可以被認定「跑向二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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