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被認定為可以負險進壘。 (1) 當比賽球被防守球員暴傳處理,卻仍在界內區或界外區內,而且並未成為障礙球 時。 (2) 當擊出之球落入界內區,並且不是障礙球時。 (3) 當飛球被防守球隊合法接住行為中,防守球員第一次接觸到該球時,可以開始負 險進壘。**(並不需要"接住"球,只要球碰觸到防守球員即可負險進壘) (4) 當界內球於通過不含投手在內的任何一位內野手之後,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當 界內球被包含投手在內的任何一位內野手碰觸後,再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當界內球擊 中站在界外區的裁判時;以上情形,都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的進壘行為是負險的。 4. 擊跑員或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已喪失了不會被觸殺出局的安全保障。 (1) 當比賽進行中,在企圖前進到次壘之前,跑壘員沒有踏觸在被認定的壘包上時, 是沒有安全保障的。 (2) 當擊跑員跑過一壘包後,繼續跑向二壘的行為開始,喪失擊跑員的通過一壘免於 出局特權,成為負險狀況。 (3) 當擊跑員跑向一壘並撞移了一壘包之後,繼續跑向二壘的行為時,即喪失免於出 局特權,成為負險。 判決:(2)(3)二條,擊跑員是否企圖攻佔二壘的認定,由裁判認定。如果僅只是踏在界 內區走回一壘包,是不可以被認定「跑向二壘的行為」。 -- ※發信站 [成大物治 黃金之島 golden.pt.ncku.edu.tw] ‧ FROM [218-170-39-188.dynamic.hinet.] 首創支援超過25行的超大加長形畫面。讓您用的更舒服更方便! 只要調整您連線軟體的行數設定,就能輕鬆享受大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