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著作利權的擁有者要嘛是作者本人要嘛是得到授權的出版商
這些人才能決定要不要去控告某人侵害其權利 如果這些人不願意
控告 其他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去說三道四
那麼 這些權利擁有者是否一定要告呢? 那可難講 首先是廣告問題
其實不僅只在者板上發生過 作者或者出版商讓某些部分任意散佈
以吸引人氣或者當作市場調查 等到一定階段之後再通知新的內容禁止
再任意散佈或者說連之前散布的內容都要刪除 這樣一來 作者或者
代理商得以免費得到許多廣告機會
接下來 今天有相當的網路作家寫作過程當中不斷透過與讀者互動
而完善作品或甚至根本隨讀者意向不斷改作 如果要收錢 有些人根本就
不會去耗費自己寶貴的金錢去買別人作品之後再耗費自己寶貴時間跟腦力
去想辦法"增強他人作品品質而讓他人賺更多的錢" 而自己卻得不到啥回報
(作者會分錢給這些人咩? 作者會把這些人一起掛名偕同作者咩?)
簡言之 作者或者代理商確確實實有各種誘因不去控告一些無斷轉貼行為
而且無斷轉載到底是否對作者與代理商不尊重....作者跟代理商說了才算
搞不好人家另有打算 旁人要熱心的話就去通知作者或代理商 而不是在那邊
嚷啥尊重不尊重 旁人不是本人 沒有權力任意幫他人做決斷 (不要亂幫人
決斷聽說也是一種尊重 :p)
那麼 無斷轉貼就是合法的咩? 當然不是! 無斷轉貼的人隨時得面臨作者或
者代理商的控告 因為現行的法律是對這些人有利的 不過...........
著作權法
http://www.cca.gov.tw/law/html/7-1.html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
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因此某甲讀到某某作品大受感動 於是於某某媒體上引用原作某某章節與同好者
進行討論或者給予評論 是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合法行為 這是屬於著作權法
提到的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另外就是板主已經提到的:
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
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另外更重要的 而且被許多人忽略的一些事項藏在下列法條: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
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
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請大家注意"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一本書是一個著作
一本書裡面有"許多章節"!!!!!! 影印一整本書跟影印一個章節在法律上可完全
是兩碼子事情!!
如果再參照下面這一條就更有意思了: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
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
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
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
,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著作財產權的成立是對於能夠"獨立成一著作"的 一段話不是一個有著作財產權的
著作 兩段話三段話也都不是 單獨一章也不是一個獨立著作! 要侵害著作財產權
也得先有那個財產權存在再來說話!
最後 不管是支持哪一方面論點 著作權法網路上就有而且其實沒有多少字
先去看看總是好的 侵害他人的權利是不好的 是有可能被告的 可是不仔細去看看
法條就隨便聽別人扯而放棄自己原本的方便也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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