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gg1980.bbs@bbs.cyu.edu.tw (再見了,同學!), 信區: hacker
標題Re: P2P=?big5?Q?=ADn=A7=EC=A4H=A4F=3F?=
時間清悠雲境 (Sun Mar 6 23:03:2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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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Shyr.bbs@bbs.ilc.edu.tw (亮亮)》之銘言:
> ※ 引述《rewolf.bbs@bbs.wretch.cc (弱雲狼)》之銘言:
> > 我提供我的看法給大家 , 由收受贓物罪來看 ,
> > 持有者若不能證明其無辜(非其所竊,或不知其為贓物),
> > 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當被告宣稱不知其為贓物時須有舉證
> > 如 販賣者宣稱為其所合法擁有 , 或能證明被告確以為其非贓物者
> > 下載者若不能證明非其所下載或不知其為有版權
> > 則應該還是可以侵權處理
> > 如 以p2p下載 Windows 等明顯有版權知軟體 , 當然構成侵權要件
> 這個看法更有趣..
> 請問你有修過民法這門學分嗎?
> 所謂贓物是由不法侵害所得之物
> 係脫離持有者所控制享有權利之物.
> 那請教被侵害之原物有無損害?
> 有無脫離持有者?
> 有趣, 非常有趣... 我個人非常佩服這個看法
簡單的來說!
P2P軟體本身就如同一把刀
要怎麼用端看使用者
你拿P2P軟體來傳輸盜版軟體(如同拿著刀去捅人)
那有罪的是p2p軟體(刀)? 或是使用人?
在台灣就連你不知道那是贓物 但你有使用 一樣也抓去關
(我國中時的同學騎朋友偷來的贓車, 他不知道, 但被警察攔下來後
就被抓去關一個星期 頭髮也理成平頭!)
總之, 在這裡研究p2p軟體還是使用者的違法
不如想想自己, 以後該怎麼做才是.....
而不要在這做無謂的爭執了, 固執的人終究不會以為BBS上的幾句話就改變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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