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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Shyr.bbs@bbs.ilc.edu.tw (亮亮), 信區: hacker
標題Re: P2P=?big5?Q?=ADn=A7=EC=A4H=A4F=3F?=
時間山水蘭陽 (Sat Mar 5 22:47:16 2005)
轉信站: GIBBS!news2.ncku!ccnews.ncku!news.ccns.ncku!news.mksh.phc!news.nsysu!ne
Origin: bbs.ilc.edu.tw

※ 引述《rewolf.bbs@bbs.wretch.cc (弱雲狼)》之銘言:
> 我提供我的看法給大家 , 由收受贓物罪來看 ,
> 持有者若不能證明其無辜(非其所竊,或不知其為贓物),
> 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當被告宣稱不知其為贓物時須有舉證
> 如 販賣者宣稱為其所合法擁有 , 或能證明被告確以為其非贓物者
> 下載者若不能證明非其所下載或不知其為有版權
> 則應該還是可以侵權處理
> 如 以p2p下載 Windows 等明顯有版權知軟體 , 當然構成侵權要件

 這個看法更有趣..
 請問你有修過民法這門學分嗎?
 所謂贓物是由不法侵害所得之物
 係脫離持有者所控制享有權利之物.

 那請教被侵害之原物有無損害?
 有無脫離持有者?

 有趣, 非常有趣... 我個人非常佩服這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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