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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郵寄強迫推銷物品之處理方法
1.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
例如:收到的時間,寄出的郵局等,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裹或掛號的號碼
2.到郵局去買存證信函一式四份,把話說清楚
例如:某月某日收到貴公司寄發之某物,掛號單號為某號,本人並未訂購該
物品,請貴公司詳察,並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儘速派員
取回。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人不負保管義務,如有毀損
由貴公司自理。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者,請於七日內將郵資(看他
寄來時貼多少郵資)及處理手續費(另加100元)共計某元,現金袋
寄至某地址某人收。逾三十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視為貴公司拋棄該物品,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切勿自誤!
3.副本寫消費者保護協會
4.到郵局去見證寄出,則郵局會留一份(郵局存證用),一份寄出該公司(這
份一定要寄),一份自己留存(千萬要收好至少留存五年,一份寄消費者保護
協會(不寄也沒關係)接下來就高枕無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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