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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bbs.nsysu.edu.tw
最近因全球金融風暴,影響遍及各產業,因而有上市公司東隆
五金公司因財務危機問題,準備向法院申請公司重整,究竟甚麼
是公司重整呢?
所謂公司重整是指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因
財務困難,已瀕臨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的窘境,而預料有重整
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之下,調整公司的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
關係人的利害,而圖該公司企業的維持與更生為目的的制度。所
以除了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外,是不能申請公
司重整的。
又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法院得依下列關係
人之一的聲請,裁定准予重整:一、董事會。董事會為聲請時,
應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的決議
行之。二、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東。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公司債權人。
而公司重整的程序,則可以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三份向法院為之。
前項書狀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聲
請資格。三、聲請之原因及事實。四、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五、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六、對於公司重
整之意見。董事會為聲請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檢同董事會
議事錄為之。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
,對第二項第四、第五兩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的規定為之
。
本案例中的東隆五金公司是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東
隆五金公司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以解決財務危機。
法院受理東隆公司的聲請後,應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中
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
意見。聲請人為股東或債權人時,法院則應檢同聲請書狀副本,
通知東隆公司(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
除了前述的通知外,法院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
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下列事項於選
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任: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
產估價。二、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
有經營價值。三、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及應
負之責任。四、聲請事項有無虛霺偽不實情形。另外,檢查人對
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
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
財務的詢問,有答覆的義務。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其他職員,如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答覆,
或為虛偽陳述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
在法院還沒對公司重整的聲請為准駁之前,可能會有公司其他
的債權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作出不力公司重整的行為,所以法院
為公司重整的裁定之前,得因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為下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的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的限
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的限制。四、公司破產
、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的中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的禁
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的查定及其財產的
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三
個月);必要時,法院得由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
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但以二次為限(參
照(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
最後,法院為重整裁定時,還應選任重整監督人,並以公司的
董事為重整人,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可以就債權人或股東中選
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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