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信站: GIBBS!news.ncku!ccnews.ncku!news2.ncku!news.nctu!news.cis.nctu!news.csi Origin: bbs.nsysu.edu.tw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華總�ごq字第八七○○一二二一二○號 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一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 股價選擇權之交易,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期貨交易稅。 第二條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 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 低不得少於千分之零點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一點五; 其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契約或股價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 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點二五,最 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七點五;其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 之巿場價格,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第三條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 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 、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 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第四條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 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以 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第五條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 ,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所漏稅 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 代徵人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期貨交易 清單或媒體資料,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報金。 第六條 代徵人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予加徵滯 納金。 第七條 期貨交易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Just my own opinions 李政憲 中油公司 高雄煉油廠 資訊室 Fax:07-363-5108 E-Mail:jason@cpckor.com.tw -- * Origin: 國立中山大學 Formosa BBS * From: 202.39.184.65 [已通過認證]